杨鲁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农民建房进行村级监管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整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等会办单位意见及做法,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建房监管工作,特别是2022年4月29日,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我省相继出台了《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一系列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承担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自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自建房屋进行监督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我市做法
(一)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自2020年11月10日全市开展农村住房安全排查以来,各县区按照市农房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信息准确全覆盖、排查录入全覆盖、安全鉴定全覆盖、隐患整治全覆盖”的要求开展农房排查工作。截至目前,共计完成各类房屋排查104.57万户,其中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2.95万户、非经营性自建房101.3万户、非自建房0.32万处;已按要求完成农房排查和197户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隐患整治工作。
(二)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针对农村建筑工匠每年都开展了相应的工匠培训工作,2018年至2022年县区共开展农村工匠培训29次,培训人数5351人;并对培训合格的人员颁发工匠培训证书。培训课程主要是农房设计技术指导、农村建房质量监管、危房改造政宣传、农房抗震技术指导,农村建筑施工安全,农村建房技术要点指导等。
(三)提升农房建设品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推进设计下乡,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为农村建房提供技术服务。因地制宜推广农房标准设计图集,向建房村民免费提供农房设计服务、技术咨询和指导。在确保房屋基本安全的前提下,以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为目标加强农房设计,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完善农房使用功能。
(四)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根据《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庄规划是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2021年起我局指导各县区扎实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截至2023年6月,我市已完成551个行政村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按照规划管理“全覆盖”、“应编尽编”的原则,计划2023年全市编制345个,2024年编制248个,基本建立我市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体系,构建国土空间保护与发展的一张蓝图。
为加强村庄风貌引导,体现乡土特色和地域特点,2022年我局牵头制定了《亳州市村庄规划编制规程(试行)》。规范规划成果内容,并明确要求在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把维护村民切身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村民意愿。
(五)各县区做法。
各县区均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农民建房审批等相关工作。
其中,涡阳县建立农村宅基地一站式服务制度和并联审查审核机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合审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同步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蒙城县由县住建局牵头,对农民自建住宅建设要实行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切实从源头上把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关。在农户建房过程中,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对建房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责成整改。
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积极按照农民建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站所按照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户均用地面积等要求加强农民建房的审批。
谯城区由区农业农村局承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各乡镇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督导、检查、考核等。农村宅基地方面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承担,执法大队专门成立宅基地执法中队负责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同时,督导各乡镇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及时核查、依法处理。各乡镇明确了乡镇级宅基地审批管理分管负责人和业务具办人,以及村级宅基地协管员,确保了事有人干、责有人负,使宅基地监管工作不留空白、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二、下步打算
(一)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民建房审批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压实属地责任,保障群众合规建房、安全建房、建安全房。
(二)各县区将通过定期开展农村工匠培训,不断增加工匠培训证书持证人数,同时在农民建房审批过程中引导村民选择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进行建设等具体措施逐步实现所有农民建房均由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进行建设。
(三)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委员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将继续加强部门协同,加大农村工匠和执法人员专业人员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新建自建房质量,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办复类别:A类
联系电话:0558-5022107
回复单位: 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