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亳州市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
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亳医保办〔2023〕24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局各科室、市医保中心:
现将《亳州市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亳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
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方便参保群众就医购药需求,根据省医保局《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29号)、《关于印发推进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34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皖医保办〔2023〕24号)精神,制定亳州市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工作方案。
一、纳入门诊统筹管理零售药店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
(二)药店HIS系统与医保系统全面对接,按照要求完成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贯标。
(三)实现电子处方正常流转,能提供参保职工门诊统筹药店购药直接结算服务。
(四)具有完整的“进销存”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并与医保系统端口对接。
(五)承诺严格执行医保管理相关制度和要求。
(六)单独摆放医保目录内药品,对有医保支付价的药品必须进行销售价和医保支付价“双价”标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本省药品采购平台挂网价格。
(七)规范安装高清摄像头实现“无死角”监控,监控资料按规定保存。
(八)药店销售药品价格要保持稳定,不得频繁变动或者大幅变动价格,同类品种药品价格不得明显高于其他零售药店。
(九)近2年没有套保骗保、出售假药或劣质药品、群众反复投诉等重大违规行为。
二、纳入门诊统筹管理零售药店的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
定点零售药店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申请材料
1.提供《安徽省零售药店开通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服务申请表》;
2.提供《承诺书》(附件1);
3.其他资料由验收人员现场自取存档(《验收表》见附件2)。
(三)审核评估
1.资料审核。各县区经办机构对申请药店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评估,不符合条件的或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在国家医保贯标平台中核查所申请药店的编码和药师编码,并在医保核心业务系统中测试所申请药店的处方流转功能。
2.现场评估。经办机构在系统验收无误后,到药店现场检查“进销存”系统与实际库存情况、药师资质、药店HIS系统处方流转情况、规范安装摄像头情况、医保目录药品“双价”标识情况等。
审核评估结果合格的,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医保补充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应告知理由,提出整改建议,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
(四)开通服务
各县区经办机构将评估合格的药店书面报送市医保局进行备案,由市医保局联系省医保局项目办开通正式处方流转结算功能。
三、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严把验收标准。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各县区医保局要吃透有关文件精神,主动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协调配合,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把验收标准,不得“带病验收”,同时按照“应纳尽纳”的原则,不断扩大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药店数量,切实方便参保职工就医购药。
(二)强化过程监管,实行动态调整。各县区要加强对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后的运行监测,摸排疏通群众购药过程中的堵点。同时加强对药店的监管,严厉查处虚构进销存、骗取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管理机制。
(三)加大政策宣传,做好业务培训。多种渠道加强药店纳入门诊统筹政策宣传,公开纳入职工门诊医保统筹管理的药店名单。对纳入门诊统筹的定点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开展业务培训,确保医药机构熟练掌握业务操作,切实保障参保群众权益。
附件:1.承诺书
2.亳州市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验收表
附件1:
承诺书
本人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能够按照医保部门管理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积极配合做好系统改造、医保目录贯标、“进销存”管理、处方管理、数据上传等工作;
2.建立患者购药、结算信息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包含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
3.不频繁或大幅变动药品价格,同类品种价格不明显高于其他零售药店,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我省药品采购平台挂网价格;
4.配合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医保定点协议以及保密义务。
如违反承诺,自愿承担相关后果。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亳州市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验收表
药店名称:
所在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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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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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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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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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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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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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零售药店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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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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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HIS系统与医保系统全面对接,按照要求完成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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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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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电子处方正常流转,能提供参保职工门诊统筹药店购药直接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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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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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完整的“进销存”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并与医保系统端口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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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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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严格执行医保管理相关制度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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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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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年没有套保骗保、出售假药或劣质药品、群众反复投诉等重大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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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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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摆放医保目录内药品,对有医保支付价的药品必须进行销售价和医保支付价“双价”标识。协议期内谈判药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本省药品采购平台挂网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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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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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安装高清摄像头实现“无死角”监控,监控资料按规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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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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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销售药品价格保持稳定,无频繁变动或者大幅变动价格,同类品种价格不明显高于其他零售药店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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