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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543234K/202303-00041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亳州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撤销登记决定书 亳市监撤决〔2023〕第7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3-28 发布日期: 202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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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亳州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撤销登记决定书 亳市监撤决〔2023〕第7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3-28
发布日期: 2023-03-29
撤销登记决定书 亳市监撤决〔2023〕第7号
发布时间:2023-03-29 16:04 信息来源: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亳州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亳州市荣和商贸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7日,张博(身份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4xxxxxxxxxxxx3)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亳州市荣和商贸有限公司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相关人员无法联系,且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税务、公安、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均未出具不同意撤销登记的意见。

我局于2022年12月12日在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告了撤销登记告知书,公告期30日。公告期内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张博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我局行政执法督查支队提供的《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截图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我局决定撤销2016年8月10日,亳州市荣和商贸有限公司张博作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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