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
《亳州市贯彻落实〈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工作举措》的通知
亳统〔2022〕19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委同意,现将《亳州市贯彻落实〈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工作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亳州市统计局
2022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贯彻落实《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
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工作举措
为更好发挥统计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职能作用,深入推进中办、国办《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的贯彻落实,根据《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皖统〔2022〕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举措。
一、着力提升统计督察效能
(一)落实中共亳州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亳州市统计局《关于建立市委巡察机构与市统计局协调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加强巡察监督与统计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推动市委巡察人才库的更新管理,选派业务骨干参加巡察工作,着重加强对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推动县级统计机构与同级党委巡察机构的协同配合。(市统计局牵头,市委巡察办参与)
(二)各级统计机构要建立下级向上级报告年度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制度,每年年底各县区统计局向市统计局报告本年度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完成情况。积极推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建立相应报告制度。(市统计局牵头,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参与)
二、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
(三)严格执行统计违纪违法举报受理制度,进一步畅通网站、信箱、电话、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专业数据核查等统计违纪违法线索受理渠道,统筹运用巡视巡察、数据核查等工作成果,提升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市统计局牵头)
(四)常态化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及“双随机”抽查,持续推动县、区统计执法检查全覆盖,加强专业统计核查与统计执法检查协同互动,将统计执法检查与统计数据核查相结合,各县区每年开展执法检查及“双随机”抽查、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的单位数不得低于本地区“四上”企业的五分之一。(市统计局牵头,各县区统计局参与)
(五)加强县、区统计执法人员力量,县级统计机构配备具有执法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县区统计局符合条件的人员须参加国家统计局组织的统计执法证考试。加强统计执法业务培训,采取以干代训、跟班学习等方式,提升统计执法业务能力。各县区新入职统计人员须进入上一级统计机构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跟班学习,提升统计执法业务能力。(市统计局牵头,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参与)
(六)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对在统计相关专项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综合差错率10%以上的问题进行通报、30%以上的进行追责问责。(市统计局牵头,市纪委监委机关参与)
(七)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等规定,严查利用职权实施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对已经离任的同样要追究责任。(市统计局牵头,市纪委监委机关参与)
(八)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充分发挥通报曝光的震慑作用,对问题线索核实、案件核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推进不力的,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坚持对重大典型统计违法案例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市统计局牵头)
(九)围绕不得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单位,不得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数值填报数据,不得随意调用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作为各项评比表彰和资格认定依据等,持续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进行清理纠正。(市统计局牵头,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三、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
(十)监测评价重大战略部署实施情况。围绕推动皖北地区高质量发展,以及我市“一都一区一基地、一城一市一中心”建设、三次产业高质量协同发展、“双招双引”等决策部署实施成效,加强统计监测、社情民意调查。(市统计局牵头)
(十一)充分发挥国家和地方调查队系统机动灵活、快速高效的优势,建立健全统计调查机制,围绕各级党委和政府关心关切,聚焦人民群众所愁所盼,丰富调查内容,创新调查方法,增强快速调查能力,及时为统计监测评价提供鲜活实情。(国家统计局亳州调查队牵头,市统计局参与)
四、加强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
(十二)承担指标评价任务的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驻亳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发挥部门统计监测职能作用,建立部门统计监测制度,及时准确提供指标评价结果。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驻亳单位要夯实工作责任和工作基础,进一步提高综合绩效评价源头数据质量。市统计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加大对综合绩效评价相关指标数据质量和评价开展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以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客观反映高质量发展成效。(市统计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驻亳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参与)
五、建立健全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协同配合机制
(十三)建立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协调,完善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方面的工作机制,确保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责任追究到位、处分处理到位。(市统计局牵头,市纪委监委机关参与)
(十四)建立统计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落实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一票否决”制,将统计监督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统计局参与)
(十五)推动统计机构与审计部门在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中的协同贯通,共享统计监测评价、统计执法检查等重要问题线索。(市统计局牵头,市审计局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