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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600667931452C/202206-0003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文号: 公积金委〔2022〕1号
发文日期: 2022-06-02 发布日期: 202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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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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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文号: 公积金委〔2022〕1号
发文日期: 2022-06-02
发布日期: 2022-06-22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2 08:33 信息来源: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公积金委〔20221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受新冠疫情影响的企业按规定缓缴住房公积金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申请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到期后进行补缴。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期间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二、受新冠疫情影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人不作逾期处理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最高额度

根据我市商品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在2022年12月31日前,阶段性提高租赁商品住房年度最高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至16000元,在最高额度内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四、加大对房地产业的资金支持

(一)在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最低为2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50%降至30%。单身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购买商品住房时,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4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购买商品住房时,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50万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智慧住宅、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的商品住房,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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