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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4987449Q/202205-00011 组配分类: 上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科学技术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法治 / 其他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皖科资〔2022〕2号
发文日期: 2022-05-18 发布日期: 2022-05-19
索引号: 11341600734987449Q/202205-00011
组配分类: 上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科学技术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法治 / 其他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皖科资〔2022〕2号
发文日期: 2022-05-18
发布日期: 2022-05-19
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9 17:20 信息来源:安徽省科技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巢湖中心支行,各市银保监分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加强金融要素和科技创新结合,规范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有力缓解科技企业融资难题,推动科技企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制定了《安徽省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 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022418

 

安徽省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效益,加强金融要素和科技创新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推进科技企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省政府统筹科技创新资金,试点设立省级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池”)。为规范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提高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分担”的原则,并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省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推动银行和科技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贷款支持,对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开展的科技企业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有限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管部门为安徽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管部门为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受托管理机构为安徽省科技融资担保公司,受主管部门委托,依分工承担风险补偿资金池日常管理职责。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自愿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机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担保机构是指从事科技担保业务、自愿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签订合作协议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第八条  对合作银行、科技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实行自愿申报、总额控制、依规审核和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安徽省或在安徽开展成果转化、投资经营。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四)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黑名单。

 (五)上一年度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

第二章  补偿条件与标准

  第十条  风险补偿对象为合作银行、合作科技担保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贷款项目、担保项目的单户企业补偿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入库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精准授信。通过科研项目和成果、国家认定企业类型、成立年限、企业规模、纳税信用等级等指标,建立数字模型自动对入库企业分AB、C、D四类,对符合条件的ABC三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贷款额度上限,D类企业不予授信。

  第十三条  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贷款项目必须为新增的银行贷款(含续贷)、新承保的担保贷款(含续保)。

  第十四条  银行贷款项目中以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方式的项目对银行不予以风险补偿。

  第十五条  对入库企业的贷款项目中,当不良贷款项目本金总额或担保代偿项目本金总额超过该银行、政府性担保机构入库贷款项目本金总额的5%时,即暂停办理该银行、政府性担保机构入库企业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待前述比例降至5%以内,恢复办理该银行、政府性担保机构入库企业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

  第十六条  科技企业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补偿条件:

 (一)科技企业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科技研发和技术改造,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 

(二)不良贷款项目符合国家银保监会颁布的不良贷款分类标准,且该笔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LPR上浮50%代偿项目以银行出具的担保责任解除函为标准,且该笔担保费率不高于1%,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LPR上浮30%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补偿标准:

 (一)采取直接贷款方式的,给予合作银行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下同)30%的风险补偿;采取担保贷款方式的,给予合作政府性担保机构该笔代偿项目不良贷款20%的风险补偿。各级政策资金对银行、担保机构累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承担责任金额的80%

 (二)该笔不良贷款属于科技型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首笔贷款,或是以纯信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和存货抵(质)押等方式获得的贷款,在30%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风险补偿。

第三章  基本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的主要操作流程:

(一)合作银行在向库内企业发放贷款、合作担保机构承保后在平台备案。

(二)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由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向受托管理机构递交补偿申请,由受托管理机构在60日内审查核准拨付,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在补偿资金到账后,由合作银行、合作科技担保机构进行清收等处置工作。

(四)对已获得补偿的不良贷款或代偿项目,在充分履行追索义务和完成资产清收处置后,合作银行、合作科技担保机构在收到此笔清收处置资金的30日内(扣除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定收费),按所获得的补偿比例退回至风险补偿资金池。

(五)对于尽责清收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担保代偿,由合作银行、合作科技担保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核销后报资金池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复核。资金池受托管理机构复核后,定期将相关情况报主管部门。

第四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牵头制订相关制度性文件,负责确定合作银行、合作科技担保机构的征集,与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银行、政府性担保机构签订协议。

(二)负责安排风险补偿资金池年度计划。

(三)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和风险补偿资金池的监督管理。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二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池日程管理工作。

(二)负责按规定拨付风险补偿资金;督促合作机构做好清收工作,并做好回款台账。

(三)做好风险补偿资金池数据统计。

(四)做好相关信息与数据的保密管理。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合作科技担保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

(二)负责贷款项目、担保项目的管理,发放贷款、承保后向风险补偿资金池报送项目,对报送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三)按规定申请补偿资金,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代偿项目的处置工作。

(四)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审计、财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监管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制订对合作银行、合作科技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办法。

(二)制订对合作银行、合作科技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按季度发布推进科技企业贷款工作情况评价排名。

(三)建立科技担保贷款模型和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实现科技担保贷款线上化、批量化。

积极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为符合条件的科技贷款提供优惠资金支持。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由监管部门牵头制定考核评价规则,通过平台数据,对金融机构科技企业贷款推进工作进行考核评价,重点考核实际放款总额和放贷科技企业户数等指标,考核结果作为相关奖励、优惠政策的实施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合作银行、合作科技担保机构应提高风险容忍度,建立相关台账制度,妥善保管申请材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对于合作银行、合作科技担保机构同一贷款项目未按有关规定准确对贷款风险分类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所有补偿资金,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其合作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依据本办法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每年组织1次绩效考核评价。

 第二十七条  对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资金并依法被认定为失信的借款企业,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管理机构、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骗取、挪用、套用专项资金的,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试点规模为2亿元人民币,在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对资金池的运营管理进行绩效评价并经省政府审定后,视情况增加规模。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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