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市社会经济调查中心:
《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20日
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
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将统计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为建设现代化美好亳州提供坚强的统计法治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系统推动法治宣传学习教育
1.持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持之以恒抓好学习教育,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党支部集中学习的重要内容。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等权威读本的学习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参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培训和安徽干部教育在线平台“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专题”等学习宣传活动,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落地生根。
2.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聚焦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大局,深入学习宣传与推动高质量发展、社会治理现代化、共同富裕等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民法典、刑法、反分裂国家法等国家基本法律的学习宣传,组织干部参加宪法等法律知识学习测试,积极组织参加“宪法宣传周”“民法典宣传月”“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等活动。
3.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学习。将学习党章、党内法规制度纳入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内容,通过集体学习研讨、个人自学和专题调研等形式,强化学习效果,引导党员干部既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更严格遵守党章党规。
4.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监督意见》。把学习宣传贯彻《监督意见》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监督意见》重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强化统计监督职能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坚决落实《监督意见》各项举措要求,努力把《监督意见》精神转化为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自觉行动。
二、围绕法治政府建设要求,认真落实依法行政职责
5.落实法治建设责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局党组定期研究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常态化开展对县区统计局新任主要负责同志统计法治谈话,进一步压紧压实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主体责任。
6.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联合市委组织部举办全市统计法治与实务培训班,将《监督意见》纳入培训内容,进一步提升各县(区)政府负责同志的统计法治意识。将统计工作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对地方党政领导培训的必修课。深入推进“统计法进党校”。适时通报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
7.落实学法用法制度。定期开展法治专题讲座。将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纳入新任处级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内容。认真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引导统计人员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积极组织参加统计法治宣传作品征集、统计法治知识竞赛等,营造良好的统计法治文化氛围。
8.落实依法决策制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完善会议决策制度,重大决策均按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按要求及时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机制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时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落实《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效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意见》,局负责人100%出庭应诉。
9.充分发挥长期法律顾问作用。在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制定、合同审查、意见咨询、投诉办理等涉法事项处理过程中,充分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法律保障。对统计立法的案卷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统计执法程序合法。
10.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解读和清理工作。认真执行《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合法性审核率达到100%。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核全覆盖。定期清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并公开清理结果。
三、强化统计执法监督,提升依法治统质效
11.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常态化开展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认真组织核查统计违纪违法举报线索。进一步加强统计法治队伍建设,增强县级统计执法人员力量,采取集中培训、以案代训、跟班学习等方式,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严格按照《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统计违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认定企业统计信用。
12.严肃追究统计违法责任。严格按照《意见》《办法》《统计法》等对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员处分处理,构建不能假、不敢假、不想假的良好统计生态。
13.健全统计监督体系。常态化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压实各级统计机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主体责任。加强执法与工业、投资、贸易、服务业、名录库、统计设计管理等专业互联互通,完善专业核查、日常检查、执法检查、重点督察四位一体的统计监督体系,在与市纪委监委、市委巡察机构现有协调协作机制基础上,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对接,加强统计监督和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统筹衔接,强化统计监督结果运用,提升统计监督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