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知识产权工作新形式,推进我市高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持续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鼓励创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代拟了《亳州市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5月10日前反馈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
联系人:闫岩 ,电话:5125128。
2022年4月11日
亳州市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发挥知识产权在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包括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以及相关的各类示范试点项目、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含在我市工作且在我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我市居民以及在我市就读的非我市户籍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对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每件0.2万元资助。对上一年度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的单位,在G20国家或新加坡授权的,给予每件2万元奖励,同一件专利不重复享受。对维持年限超过十年且有效的发明专利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对申报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并完成任务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上一年度新获得的驰名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集体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单位。每件分别给予3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对上一年度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每件给予0.05万元的奖励,由受益地财政承担。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专利授权后,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仲裁、裁决,或应诉对方提起的侵权诉讼、仲裁、裁决,最终胜诉的,每件资助维权费用的50%,资助额度国内最高不超过3万元、涉外维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因被诉专利侵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方专利无效请求并最终成功判定对方专利无效的,或被对方提专利无效请求,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最终维持专利权决定的,每件资助1万元。
第四章 知识产权运用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产品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再认证的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的,一次性按贷款利息、担保费和评估费总额的3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此项与省政策不重复兑现。对开展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担保机构,一年内担保额达到3000万以上、8000万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企业购买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2%的,给予保费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对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开展专利导航、分析评议并通过评审验收的单位,给予20万元补助。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或服务机构按规定创建知识产权联盟的,给予5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 对上一年度获授权发明专利2件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知识产权专员1万元奖励。对在我市工作2年及以上的个人,在本市工作期间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给予1万元奖励;获评知识产权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给予0.3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县(区)和省知识产权开发区(园区)示范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县(区)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入选国家、省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投入使用的单位,奖励1万元。
第五章 知识产权服务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十六条 对在我市注册成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开展专利申请业务的代理机构,上一年度代理我市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20件的,给予3万元奖励,每超过1件另奖励0.1万元,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托管中小微企业50家以上,上一年度未出现发明专利流失且超半数托管企业发明专利授权1件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机构(含中心、平台、网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六章 资金申请及发放程序
第十八条 县、区(园区)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负责本政策所涉及的资助奖励项目申请的受理、初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资助奖励项目申请的审核等工作,提出奖补资金分配建议,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市市场监管局每年据实编制资金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第十九条 获得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规定,
奖励相关的发明人、设计人和知识产权专员等知识产权工作者。
第二十条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符合我市多项财政奖补政策条件时,按就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除荣誉称号外,本办法奖补兑现金额不超过当年该企业经济贡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申报奖励的单位及个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奖励:
(一)侵犯他人商标权、专利权,假冒商标、专利被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确认的;
(二)有非正常专利申请且拒不撤回又不提交申诉材料和充分书面证据、恶意商标注册以及违规挂证、非正常代理等不规范行为的;
(三)处于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吊销状态、注销状态以及其他非正常经营状态的;
(四)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严重质量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行为的;
一经发现取消当年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申报该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承诺书等方式骗取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全额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将其不良记录纳入个人及企业失信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自2022年X月X日起实施,凡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