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我市矿山生态保护和修复情况,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自然资修函〔2021〕143号)《历史遗留矿山核查技术规程》的要求,坚持“以严实的作风抓好落实”的总要求,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精准高效”的原则,客观真实地完成历史遗留矿山核查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历史遗留矿山是指由政府承担治理恢复责任的废弃矿山,包括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废弃矿山、责任主体灭失或难以确定的废弃矿山、因政策性要求关闭或退出明确由政府承担治理恢复责任的废弃矿山。
本次将全面核查自然资源部(以下简称部)下发的亳州市辖区内2636个图斑任务,确认是否属于历史遗留矿山图斑;根据我市矿山调查情况,补充部下发图斑之外确实属于历史遗留矿山的图斑;形成并上报全市核查成果;建立部省一致的历史遗留矿山信息数据库。
通过核查,进一步查明我市历史遗留矿山分布、占用土地类型、损毁土地面积、权属以及存在的主要生态问题、拟修复方向等基本情况,形成标准统一、真实可靠的历史遗留矿山信息数据库,为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部署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政策等提供基础支撑。根据上级要求,本次核查工作拟于2021年底前全面完成。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核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技术服务保障,经与相关技术单位协商同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成立亳州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及专项工作小组。
三、核查路径
采取“两上两下”方式,全面落实完成部下发图斑核查和我市需要据实增补的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
1.“一上”:通过部历史遗留矿山核查系统,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历史遗留矿山核查数据及相关材料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省级审核通过后报部。
2.“一下”:部对地方上报的图斑核查结果进行初步确认,反馈初步核查结果,认定为“按地方意见处理”的图斑不再变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规定分批公告;认定为“不同意省级意见”的图斑进入下阶段复核。
3.“二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县级复核的图斑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认定通过后报省厅。省厅将结合省级分析比对情况和各市审查报送情况,按每市不少于3%的比例,开展实地抽查。完成抽查核实,省厅审核通过后报部。
4.“二下”:部审核“二上”信息,反馈最终认定结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规定进行补充公告。
四、工作部署
(一)动员部署
通过协调会议等方式,动员部署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
(二)核查培训
针对核查任务流程、技术要求和标准、图斑分解、核查系统和手机APP使用、各级核查认定和举证的要求、成果提交等进行解读和培训。
(三)图斑数据分析比对
对部下发的矢量数据与现有资料进行比对,为各地开展图斑核实提供数据参考。
(1)将部下发历史遗留矿山图斑数据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分为经国务院批准并经省政府公布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方案范围两种情形)、自然保护地、采矿权等数据信息进行套合分析,获取历史遗留矿山数据图斑范围内矿山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及占用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等情况,供核实图斑时参考。
(2)将部下发历史遗留矿山图斑数据与全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成果进行分析比对,并区分治理修复状况,初步筛选出需要地方增补的历史遗留矿山,供各级核实。
分析比对后形成的图斑任务,按市、县行政区划保存,并按规定分发到各县区。需要最新遥感影像成果的,可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依法申请领取使用。
(四)组织核查
1.核查流程。按“两上两下”方式组织开展:市、县级领取核查图斑任务→确认任务→向本级政府汇报后组织技术队伍开展核查并形成县级核查结果→报市级初审→市级向县级反馈初审意见→县级补充完善后报市级→市级核实认定→上报省厅→省厅组织审核→省厅向市级反馈需要复核的意见→市级按省厅意见复核并完善档案信息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厅→省厅组织审核→通过后报部(“一上”)→部反馈初步审核结果和意见(“一下”)→按部意见,市级组织复核并补充相关档案信息报省厅→省厅审核通过后报部(“二上”)→部对“二上”信息进行审核,反馈认定结果(“二下”,见附件2)。(市、县级指的是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同。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一上”成果上报自然资源部;11月15日前完成“二上”成果上报自然资源部)
2.任务确认。在领取图斑数据任务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下发的图斑数据任务进行甄别,确保任务无差错,并进一步比对区分,据实筛选出非矿山图斑,以减少野外核查工作量。
3. 野外核查。一是选取核查技术队伍,市级要选择责任意识强,有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作经验且具有从事遥感应用基础、会熟练操作ArcGIS专业软件的地勘单位作为核查技术队伍,并签订核查协议和保密协议;二是确定范围,据实对范围进行现场调绘,据实增补或扣除;三是核查矿山图斑现状、占用地类、权属、主要生态问题等基本信息;四是现场采集举证照片(远景不少于2张,近景不少于4张),并记录每张照片的拍摄点坐标、方位角信息,也可采用现场短视频进行辅助举证;五是按要求收集整理档案信息。补充的图斑均需野外核查举证。(市、县级,2021年10月8日前完成)
4.系统填报。县级在完成核查工作后,在自然资源部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系统开放时间段内,合理安排时间,核查一批、填报一批,并确保填报内容客观真实、准确无误。不在部下发图斑之中,确实属于历史遗留矿山,需要据实补充并按核查细则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市级对县级填报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市、县级,2021年10月12日完成)
(五)审核认定
省级将组织专项技术审核认可,对各地核查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和审核意见。未通过省级认定被驳回的,需要各地重新组织复核举证或据实调整核查结果。要各地重新组织复核举证或据实调整核查结果。(厅生态修复处,省地质调查院,2021年11月5日前完成)
对于部下发图斑,原有边界需修正更新或增补历史遗留矿山,举证材料完备、可信的,原则上同意市、县意见。
(六)结果公告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核查结果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要落实《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第二十九条“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30日”的规定。可认定一批、公告一批(见附件4)。公告有异议的,需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重新进行核查核实。公告完成后,在核查系统中上传公告材料。定重新进行核查核实。公告完成后,在核查系统中上传公告材料。(县级,2021年12月12日前完成)
(七)数据入库,撰写总结报告
待省厅根据市、县级报送的核查成果和相关数据表格,以遥感影像为本底图斑,建立全省废弃矿山数据库,市、县自然主管部门依据《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总结报告编写大纲》,总结历史遗留矿山核查情况,形成核查工作总结报告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厅,省厅汇总后报部。(厅生态修复处,省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市、县级,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部署。各级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到开展本次核查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按照自然资源部、省厅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建立工作制度,明确核查队伍,制定核查实施计划,细化工作任务,落实技术力量和经费保障,加强统筹协调与沟通联系,科学合理地组织核查。涉及风景名胜区、整合优化前后的保护地内矿山,应会同当地林业等主管部门据实核查。相关技术单位按规定要求和任务分工开展核查工作,客观、真实、准确地提供核查结果,核查数据“谁产生、谁负责”。
(二)保持严实作风,压实核查责任。各级要按照部署安排,进一步理清思路,始终保持严实的作风和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树立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准备,合理组织,据实核查,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下一步矿山生态修复打下良好基础。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次核查野外作业的技术队伍保障和市级审核认定,建立核查工作机制,并对县级填报数据进行全面审核把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全力配合核查技术队伍,逐图斑比对,逐矿山核实,及时、完整、真实地填报本区域历史遗留矿山图斑的核查结果,落实核查成果公告,对本区域内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本轮是对历史遗留矿山情况开展的一次全面核查,各地要按应查尽查、如实提供的方式,切实核准历史遗留矿山底数。对核查工作不严不实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成果应用,注重安全保密。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编制本地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筹划年度矿山生态修复等工作中充分应用好本次核查成果,按照“以用定治”的要求,科学合理确定修复方式和利用方向,统筹安排“十四五”期间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任务。加强数据保密安全,对下发的矢量资料和卫星影像数据,由领取部门负责,要签订保密协议,安排专人管理,严防信息泄露。同时,要做好核查工作中的安全风险防范,谨防野外核查时人员中暑、溺水、触电、地质灾害等安全事故的发生。要确保核查人员人身安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防控要求。
附件:1.亳州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及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2.技术核查流程图
3.关于矿山损毁土地认定结果公告(模板)
4.亳州市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技术服务分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