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增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本级财政安排、上级财政补助用于我局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局属各单位。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局财务部门会同各科室分别制定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各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对象、补助标准、申报审批程序、验收检查、绩效评价等要求。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要与部门年度预算相结合。各专项实施科室要根据工作任务安排,提前筹划专项资金需求。每年7月份前要确定下一年度专项工作资金需求情况,将专项资金需求依据、数量等上报局财务科,有财务科汇总上报市财政局。
第七条 各业务科室,根据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积极推动各专项工作开展,加快专项资金支付进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八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拨付和使用,坚持先批后用,先审后用。涉及下拨到县区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一下拨指标到县区财政,市直单位专项资金由我部门单位直接支付。
第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按项目实际支出列入当年财政支出。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
第十条 项目的结余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部门各单位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督管理,加强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局财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