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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4971201D/202111-00011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亳州市中医管理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疗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安徽省中药条例》解读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1-10 发布日期: 2021-11-10
咨询机构: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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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安徽省中药条例》解读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1-10
发布日期: 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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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药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10 15:06 信息来源: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亳州市中医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立法旨在保障和推动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

       制定《安徽省中医药条例》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医药发展重大战略部署的需要;落实《中医药法》,依法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保障和推动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医药事业发展目前面临一些新问题、新挑战,主要表现为:中医药服务能力有待提升;中医药人才培养途径比较单一;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有待加强等。因此,需要立法加以促进。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省卫生健康委起草并向省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2019年9月4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草案)》。9月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安徽省中医药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12月召开的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期间,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在安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各设区的市及省直管县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赴淮北市及濉溪县、亳州市及谯城区进行了立法调研。2020年3月26日,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于3月27日表决通过。

       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 完善中医药管理体制

     《条例》明确了各部门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同时,《条例》在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方面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药事业融入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在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和质量管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健康服务、文化传播以及中药材基地建设方面开展合作,实现中医药服务资源共建共享、信息互联互通。

       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

     《条例》加强了中医医疗机构和服务能力建设,为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明确规定每个市、县人民政府至少举办一所独立的公立中医医院。

       同时,完善中医医师准入以及管理制度,对师承和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规定依法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途径。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中医药深度介入、全程参与救治患者,取得了显著效果。因此,《条例》强化了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保健中的作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中医药参与应急网络和应急救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机构和人员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院前急救体系,加强中医药机构传染病防治和应急能力建设。发挥中医药在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推广有效方剂和特色技术。

       完善中药管理制度 严格中药材绿色种植养殖

     《条例》严格中药材绿色种植养殖,推动建设质量追溯制度,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药材品种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品种、全过程、可追溯的中药材质量监管体系。

       同时,加强中药饮片、中医制剂等的管理,规定:鼓励依法开展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中成药和经典名方等产品的研究开发、临床应用。加强中医药老字号等的保护,支持中药新药研发和中成药的二次开发,培育皖产中药品牌。

       支持中药材专业市场以及国际中药材交易中心、大数据中心建设,发展与完善中药材现代商贸相关的仓储物流、检验检测、电子商务、期货交易等配套服务。

       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

        在完善学历教育方面,《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发展中医药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支持中医药重点院校和重点学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中医药院校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具有中医药特色的自主招生,开办传统中医班和附属学校,培养具有中医药特长的优秀人才。

       在加强中医药科学研究方面,《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研评价标准和体系,完善中医药创新的激励政策,促进中医药科研成果转化。

     《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支持建立中医药科研机构、临床研究基地、技术创新中心、重点研究室和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

     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承与传播

        根据《条例》,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遴选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支持国医大师、名中医、名中药师和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传承推广中医药学术和临床经验。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加快抢救发掘中医药古籍文献、民间技术及秘方验方、中药鉴定和炮制等技术,对中医药文化古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有价值的历史遗存进行保护、修缮、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建设中医药博物馆、文化馆和宣传教育基地,鼓励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产品,推动中医药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中医药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普及中医药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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