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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543234K/202110-00096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印发《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亳市监法〔2021〕28号
发文日期: 2021-10-14 发布日期: 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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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印发《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亳市监法〔2021〕28号
发文日期: 2021-10-14
发布日期: 2021-10-20
关于印发《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0 08:44 信息来源: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机构,各县、区市场监管局,亳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中药材市场市场监管局: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经2021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0月14日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皖府法领办20217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制审核是指市局以本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决定前,由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监督活动。

经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决定,原则上还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后作出。

第三条 市局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全面工作,经局党组同意设立的法务工作专班负责重大行政决定具体审核工作,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专业人员参与法制审核。

第四条 审核人员与审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核的,应当主动回避。

审核人员的回避,由审核机构负责人决定;审核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局分管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 下列事项属于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定:

(一)市局起草或代拟的规范性文件;

(二)市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许可、强制等执法决定;

(三)市局对下级单位和其他机关作出的具有指导性、规范性、证明性的认定意见;

(四)市局面向社会作出的其他重大行政事项。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审核人员可以向行政相对人和承办人员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承办机构送审第五条第(一)(三)(四)项,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等工作依据;

(二)背景或起草说明;

(三)征求意见情况;

(四)与工作具有关联性的其他材料

承办机构送审第五条第(二)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提交卷宗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 承办机构送审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核机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审核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八条 对重大行政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 主体是否适格,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裁量是否适当;

(七)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定进行审核后,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齐备的,同意承办意见;

(二)对定性及依据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的,不同意处理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量不当、文书制作不规范的,建议完善补充或者纠正;

(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承办机构应当对审核机构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作出相应补正或调整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承办机构和审核机构对拟作出行政决定意见不一致的,由承办机构提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审核机构参与重大行政决定前期工作的,在参与期间所提供的有关修改和论证意见以及日常办文征求意见阶段提出的会签意见不能代替法制审核意见。下列事项不进行法制审核,但根据工作需要,审核机构可以参与会签:

(一)开展日常工作各类通知、报告、公告、请示、批复等;

(二)向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答复问题和移交线索的函件;

(三)年度工作要点、考核结果、人事任免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项;

(四)部门预算内的经费支出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过程中制作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材料,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信息和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由承办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予以保存管理。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机构对审核意见负责。违反本办法,未经法制审核或不严格执行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市局根据本办法制定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法制审核事项

法制审核范围

1

规范性文件

1、提请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文件;

2、以市局名义印发的,面向社会不特定相对人,涉及或者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2

行政处罚

以市局名义按照普通程序作出的需经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

3

行政强制

1、以市局名义查封已持有合法许可证(照)的企业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2、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提请市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4

行政许可

1、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事项;2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的。

5

行政确认

市局作出的具有指导性、规范性、证明性的认定意见。

6

其他重大行政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宜由市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作出,经主要负责人签批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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