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 无障碍浏览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市医保局 > 上级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41600MB160499XR/202109-00002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亳州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医疗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基本医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原省级增补乙类药品2021年消化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9-02 发布日期: 2021-09-02
索引号: 11341600MB160499XR/202109-00002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亳州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医疗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基本医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原省级增补乙类药品2021年消化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9-02
发布日期: 2021-09-02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基本医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原省级增补乙类药品2021年消化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02 18:13 信息来源:亳州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安徽省医疗保障局会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我省基本医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原省级增补乙类药品2021年消化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8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2019年,国家医保局会同人社部发布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以下简称《2019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明确要求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对于原省级药品目录内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应在3年内逐步消化。2021年5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第二批40%增补品种的消化工作。

二、2021年药品消化的原则

2021年药品消化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待消化药品已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以下简称《2020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并视为已完成消化;二是纳入国家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先消化;三是为确保药品消化工作的公平性,延续2020年药品消化的规则,即根据剩余待消化药品在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年度的采购量,从少到多进行排序,采购量少的药品先消化,并按40%的比例确定2021年度具体消化的药品。

三、《通知》的起草过程

经与《2019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比对,我省原按规定增补的药品(具体到剂型)共计411个。2020年已分批消化了166个,剩余245个药品待消化。

经比对245个待消化药品中,有10个药品已纳入《2020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小牛血清去蛋白口服常释剂型、小牛血清去蛋白注射剂、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3个药品属于国家重点监控药品;根据待消化药品2020年度平台采购量,从少到多进行排序,确定了153个药品拟在2021年消化。拟消化药品经2021年6月30日省医保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的规定,2021年6月30日-2021年7月29日,在省医保局外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共征集到不同意见9条,采纳了符合条件的2条。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的《通知》通过了省医保局规财法规处合法合规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并于2021年8月17日经省医保局局长办公室会审议通过。最终公布的2021年度消化药品共计162个,加上2020年度消化的166个药品,累计消化328个,占总消化药品数量的80%。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

1.明确 2021年消化品种。2021年共消化 162个药品,其中已纳入《2020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10个,纳入国家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3个,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2020年度采购量相对少的药品149个。

2.明确消化的具体时限。已纳入《2020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10个药品,2021年3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执行;纳入国家重点监控范围的3个药品,2021年7月18日调出我省医保支付范围;其余149个药品2021年12月31日前调出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门诊慢性病药品目录范围。

3.做好系统更新维护。各级医保部门及定点医药机构做好系统更新维护工作,确保按期执行。同时,做好解释宣传工作,让参保群众及时了解相关政策。

五、需要说明的两个问题

1.为什么要具体到剂型?国家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加剂型管理,也就是说药品通用名相同,但剂型不在国家药品目录内,该药品也属于消化药品。如对乙酰氨基酚口服常释剂型、颗粒剂、缓释控释剂型、口服液体剂、栓剂等均在国家药品目录内,但不包括咀嚼片剂。因此,乙酰氨基酚咀嚼片剂也在本次消化的药品范围内。

2.严格通用名管理。根据国家药品目录管理规定,除盐基、酸根外,只有通用名和剂型均相同才是目录内的药品。如“铝镁匹林(Ⅱ)”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但我省药品目录中的通用名为“铝镁匹林Ⅱ”,通用名存在差异,因此“铝镁匹林Ⅱ”属于本次消化药品,但“铝镁匹林(Ⅱ)”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