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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16875206/202109-00001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发布机构: 亳州市财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印发《亳州市财政局(国资委)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的通知 文号: 亳财办〔2021〕367号
发文日期: 2021-08-31 发布日期: 2021-09-03
索引号: 113416007316875206/202109-00001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发布机构: 亳州市财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印发《亳州市财政局(国资委)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的通知
文号: 亳财办〔2021〕367号
发文日期: 2021-08-31
发布日期: 2021-09-03
关于印发《亳州市财政局(国资委)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3 11:09 信息来源:亳州市财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亳州市财政局(国资委)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831

 

 

 


亳州市财政局(国资委)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财政领城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亳州市财政局(国资委)职责,按照市信用办要求,统一进行归集公示,依据《亳州市市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对财政业务涉及的所有管理相对人(法人、社会组织、自然人),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管理相对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年内量化分级、日常监督

检查、投诉举报和公众评价,并结合上级推送的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红黑名单”,以及市直其他部门通报的联合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各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章 分级管理制度

第六条  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管理相对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亳州市财政局(国资委)信用等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信用优良;B级为信用一般;C级为信用较差。

第七条  信用等级的认定:

(一)A级信用优良行为应当具备条件为亳州市财政局(国资委)发布的“红名单”条件。

(二)B级信用一般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1.一年内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累计次数3(不含)以内的;

2.一年内发生行政处罚案件3(不含)以内的;

3.一年内违反许可承诺书3(不含)以内的;

(三)C级信用较差行为应当具备条件为市财政局发布的“黑名单”条件。

第八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同时包括多个不同种类和幅度的,以最重的种类和幅度确定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

第九条  同一处理决定中包含多个法行为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确定其失信严重程度。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管理相对人,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文表彰;

(二)在办理财政(国资)业务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三)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资格认定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管理相对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的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业务水平;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评为C级的管理相对人,实施下

列惩戒措施:

(一)依法加强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1.引导管理相对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遵从度;

2.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3.严格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4.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二)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1.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

2.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对信用一般行为,采取口头信用提醒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告知当事人;对于信用较差行为,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或诚信约谈等方式告知当事人。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的,应当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当事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采取约谈方式的,对社会法人,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对自然人应当约谈其本人。约谈内容包括指出失信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第十四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管理相对人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管理相对人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后期经过认定进行撤销,或进行信用修复的,亳州市财政局(国资委)将根据办理结果更改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息。

第三章 分类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项目在申报产业政策资金时,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对项目单位信用核查确认存在失信行为记录的,对口业务科室负责配合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取消其当年市级所有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项目在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认定项目存在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对口业务科室负责配合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追究项目单位的违约责任,追回财政支持资金,取消其3年内市级所有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项目到期检查验收时,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认定未能按规定完成目标任务、存在失信行为的,对口业务科室负责配合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追回财政支持资金。

第十九条 对在我市区域范围内参加会计技术职称资格考试违规、违纪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处理后,由会计工作主管科室负责认定为失信行为,最低记录期限五年。

第二十条 对在我市区域范围内管理的会计人员,发现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按照《会计法》相关规定处理,由会计工作主管科室负责认定为失信行为。

第二十一条 建立红黑名单管理制度。业务科室按照《亳州市财政局信用信息数据归集管理办法》做好“红黑榜”工作。根据相关部门的认定结论,对口业务科室需按程序提请局党组会审议后,列入亳州市财政局“红黑榜”。

(一)项目单位被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连续三年认定为守信行为的,对口业务科室根据认定结论列入亳州市财政局“红榜”。

项目单位被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对口业务科室根据认定结论列入亳州市财政局“黑榜”。

(二)项目单位被审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检查时,认定有失信行为的,对口业务科室根据认定结论列入亳州市财政局“黑榜”。

(三)项目单位被亳州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认定为失信行为的,财政监督局根据认定结论列入亳州市财政局“黑榜”。

(四)项目单位被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对口业务科室根据认定结论列入亳州市财政局“黑榜”。

(五)其他未尽事项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亳州市财政局(国资委)会同相关单位签订合作备忘录,建立联合奖惩制度。

(一)列入“红榜”的组织或个人,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请产业政策资金,并上传“红榜”名单信息至亳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议其他行政部门进行联合激励。

(二)列入“黑榜”的组织或个人,严格限制其申请产业政策资金或承接市财政局(国资委)委托业务,并上传“黑榜”名单信息至亳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议其他行政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第二十三条 “红黑榜”实行实时维护,由亳州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根据信用信息归集情况实时更新,建立动态进入退出机制。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亳州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自20219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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