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制定《亳州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使用管理办法》有哪些依据?
答:为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确保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正常开展,调动广大调解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员会、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的意见》(财政法〔2013〕2116号),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司通〔2018〕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问: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主要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1.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宣传经费、培训经费、表彰奖励经费。
2.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是指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购置办公文具、文书档案和纸张的补助费。
3.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是指发放给被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式
聘任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生活补贴费。
问: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补贴案件的分类有哪些及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一)补贴案件分类
调解案件分为一般调解案件、较大调解案件、重大疑难复杂调解案件三类。
(二)补贴案件类别认定标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调解案件:
(1)村(社区)辖区范围内婚姻家庭邻里等纠纷。
(2)简单的用工劳动纠纷。
(3)案情比较简单,涉案人数在5人以下或涉案金额5万元以下的其他各类纠纷。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较大调解案件:
(1)乡镇(街道)涉案人数5-10人或涉案金额5-20万元的纠纷。
(2)县级信访部门交办的纠纷。
(3)物业管理、工伤、医患、安全生产、劳动合同、征地拆迁、道路交通事故等纠纷。
(4)事故造成1至3人重伤的纠纷。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调解案件:
(1)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2)突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3)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纠纷。
(4)重大民事纠纷易转化为刑事案件的。
(5)涉案人数10人(包含10人)以上或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的矛盾纠纷。
(6)经多部门联合调解的纠纷或越级信访案件。
(7)市级(含)以上信访部门交办的纠纷。
(8)其他重大纠纷。
问: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补贴案件文书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一)补贴案件调解文书应具备的条件
1.调解卷宗主要包括:卷宗(封面、目录、封底)、调解申请书或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调解通知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调解现场照片、附件及卷宗情况说明,另注明当事人联系电话。
2.调解案件材料必须按上述材料的顺序装订。
(二)调解文书制作要求
1.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调解协议书要求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
3.回访记录要求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4.调解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5.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问: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案件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1.按照补贴案件的分类,每件补贴500-1000元。
2.调解不成功的,每件补贴100元。
3.各地可以根据调解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每件补贴的标准。
问: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调解案件的审查和补贴发放程序?
答:1.各调解组织应及时将调解成功或不成功的纠纷按调解文书档案装订要求,一案一档,装订成卷,由乡、镇(街道)司法所进行统一整理,由负责人审查,录入信息平台后,按季度向县(区)司法局进行申报。
2.司法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上季度符合补贴条件的调解案件卷宗上报至县(区)司法局。
3.县(区)司法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下旬召开评审会,对本辖区上一季度符合要求的调解案件进行评审,确定类别、补贴金额,及时造表打卡发放。
问: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有哪些保障?
答:1.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情况适时调整。
2.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编报的经费预算,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及时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3.要多渠道筹措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司法行政经费整合,统筹安排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与司法行政其他基层业务经费保障。
关联文件:
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亳州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