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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4971201D/202011-00081 组配分类: 其它解读
发布机构: 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亳州市中医管理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疗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岗村医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1-18 发布日期: 2020-11-18
咨询机构: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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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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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岗村医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1-18
发布日期: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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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岗村医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18 09:24 信息来源: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亳州市中医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岗村医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依据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8号)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乡村医生是基层医疗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健康脱贫、疫情防控、慢病防治、基本公卫、健康宣传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解决好村医养老问题对巩固基层医疗卫生网底和稳定乡村医生人才队伍将发挥积极作用。

三、文件起草过程

为做好《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岗村医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起草,2020年3月起,市卫生健康委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借鉴其他地市经验的基础上,草拟了《通知》。市卫生健康委起草本通知,先后征求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委督查考核办等3家单位及各县区政府和市经开区管委会意见,形成审议稿和起草说明。《通知》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在岗村医按照“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全市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及村卫生室转型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在岗村医(在岗村医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不满60周岁),包括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师)、药士(师)等均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五、主要内容

(一)在岗村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待遇比照村干部政策执行。在岗村医须在各县区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参保申请,明确参保类型,逾期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在岗村医名单经所在乡镇卫生院申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统一组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聘村医从任职次月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岗村医人员变动时,按程序办理增减手续。在岗村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续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在岗村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

(二)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补贴政策规定办理。

在岗村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龄满60周岁的,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同时享受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

(三)在岗村医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原参保方式与现参保方式不同的,应按照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转移接续。

(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村医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六、创新举措

在文件下发前多次组织各县区有关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讨论,做到全市保险标准统一、落实时间统一、范围认定统一,避免因市内标准而出现难以操作的情况,做到全市三县一区政策一致、便于实施。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要求各县区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抓紧研究制定在岗村医养老保险具体措施,将所需补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加快推进在岗村医参保工作,确保2020年7月1日前将在岗村医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到位。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单位要加强过程督导,通过实地调研、基层暗访等方式,推进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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