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助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层政务公开监督员的产生
为确保监督员的覆盖面,监督员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一般从“两代表一委员”、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优秀干部职工,工商业代表、新闻媒体、基层群众中产生。
第二条 基层政务公开监督员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有较好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联系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实际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较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三)能够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能够准确实施监督检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四)能够经常深入群众,了解和体察民情,倾听社会群众对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七)热心社会监督工作,能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认真做好基层政务公开监督员工作。
(八)结合深入基层一线开展工作实际,监督员要求身体健康,男女不限,年龄原则上在18至55周岁之间,能胜任监督工作需要。
第三条 基层政务公开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全市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政务公开的政策和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对全市各级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监督,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随时了解和掌握上级有关基层政务公开的政策文件和会议精神,并根据有关政策和精神开展监督工作。
(四)列席全市各级各部门组织召开的政务公开工作会议,了解具体的工作部署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在履行监督工作中,可以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配合做好监督工作。
第四条 基层政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方式
(一)监督员以网上巡查为主,结合实地了解、群众走访等多种渠道,发现问题,收集意见、建议和要求,并采取电子信箱、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及时向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反馈。
(二)市政务公开办公室通过个别了解、集中座谈和监督员主动报告等形式,与监督员交流监督情况,听取建议和意见。原则上监督员应每半年向市政务公开办报告一次工作开展情况。
(三)监督员的集中活动和日常管理事宜,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牵头,有关单位协助参与。
第五条 基层政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制度
(一)联系制度。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员的联络,通过建立微信工作群等方式,及时向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行监督职责有关的文件、简报、信息及各种学习资料。采取电话、信函等各种形式保持与监督员的密切联系,听取其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同时,积极争取监督员推荐单位或组织的支持,共同做好监督员的管理工作。
(二)例会制度。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定期召开监督员座谈会,或不定期组织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听取建议和意见,并围绕阶段性重点工作,安排部署相关任务。
(三)信息报送及反馈制度。监督员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分类整理后,及时下发有关部门整改落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办理结果应及时反馈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和监督员本人。
第六条 基层政务公开监督员的聘任
(一)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结合政务公开工作实际,经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人民团体和有关部门遴选确定拟聘任人员名单,经组织参加有关政务公开业务培训后,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确认备案,并采取适当方式颁发聘书和监督员工作证,向社会公布。
(二)监督员实行聘期制,聘期二年,可连聘连任。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在聘期内,因故不能履职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在聘期内,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长期不参加组织活动、未能完成交办任务的,将予以解聘;对聘期内表现突出者,予以适当奖励;离开监督员岗位的,应及时收回相关证件,并根据分类缺位情况,按照《亳州市基层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规定及时微调补充。
第七条 基层政务公开监督员依法执行监督任务受法律保护
对以暴力或威胁的方式阻碍监督员依法执行任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基层政务公开监督员工作纪律
(一)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二)反映情况应实事求是,提供信息务求准确。
(三)遵守政务公开工作有关制度。
(四)政务公开监督员作为义务监督员,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积极参与政务公开监督工作。
第九条 基层政务公开监督员的培训
(一)监督员要按时参加全市政务公开年度计划安排的培训会议。
(二)市政府从有关第三方政务公开专业机构聘任专家、学者,以政务公开辅导员的身份,参与培训、指导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
第十条 工作要求
(一)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员的监督,积极配合监督员开展工作,虚心接受监督员指出的问题并积极整改,不得以各种理由推托不办。
(二)监督员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学习政务公开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积极参加政务公开工作有关会议和相关培训,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三)监督员在工作中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新动向,发现新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既当监督员,又当宣传员,切实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