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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13160499XR/201912-00054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亳州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疗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负责人解读:关于《亳州市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名称: 市医保局局长吴旭春解读:关于《亳州市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19-12-23
咨询机构: 咨询电话:
索引号: 11341600M13160499XR/201912-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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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亳州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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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负责人解读:关于《亳州市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名称: 市医保局局长吴旭春解读:关于《亳州市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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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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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局长吴旭春解读:关于《亳州市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23 00:00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亳州市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市医保局局长吴旭春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号) 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皖医保发﹝2019﹞33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市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病人员情况和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制定。

二、《通知》的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保障对象。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未达到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鉴定标准,但符合下列条件的之一患者,可享受本实施细则确定的保障待遇: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两卡”制信息系统中参保居民健康档案有明确“两病”诊断信息及随访记录的,直接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两病”门诊就医备案手续,经县区医保局审核同意后即可享受待遇。

(二)新患“两病”患者,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确需采取药物治疗的,由患者持“两病”诊断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到居住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两病”门诊就医登记建档手续,经县区医保局审核同意后即可享受待遇。

(三)“两病”患者实行动态调整,连续半年以上没有用药记录的将自动退出。再次申请纳入“两病”用药保障范围的,按上述第(二)条重新办理。

二是明确用药保障范围。为国家医保局、人社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文件公布的国家基本医保用药目录范围内直接用于降血压和降血糖药品,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国家基本药物、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集中采购中选药品。

三是明确保障水平。以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为依托,对“两病”参保患者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55%,“两病”统筹基金支付年度累计封顶线均为每人260元(含普通门诊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家庭参保成员之间可以调剂使用。门诊报销单次限额:二级医院为100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其他一级医疗机构为50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诊所)为25元。

三、《通知》的配套措施

一是完善支付标准。对“两病”用药按通用名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积极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以量换价、招采合一,对列入带量采购范围内的药品,根据集中采购中标价格确定同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

二是保障药品供应和使用。要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医疗机构要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对于病情相对稳定的“两病”患者,门诊用药可执行三个月长处方制度,但是,既要保障患者用药需求,又要避免重复开药,防止滥用。

三是规范管理服务。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服务纳入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要按照“申办便捷,结算及时”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并优化经办流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实基层医疗机构和全科医师责任,加强“两病”患者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提高群众防治疾病健康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