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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67931452/201806-00017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解读
名称: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解读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06-26 发布日期: 201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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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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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解读
名称: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解读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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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8-06-26 00:00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解读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公积金委〔2018〕3号(以下简称《提取办法》)自2018年6月11日起施行。《提取办法》对此前实施的《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公积金委〔2015〕2号(以下称原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提取办法》中有哪些提取情形?

    按照《提取办法》,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住房的;

    (二)偿还所购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房且依法租赁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四)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就业的;

    (七)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被判处刑罚的;

    (十一)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每一个职工每年均可以提取一定额度住房公积金吗?

    职工有住房贷款的,每年均可提取当年还款额的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政策修订后,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的证明材料是怎样规定的?

本市无房且依法租赁本市住房用于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符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条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 租住公租房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2. 租住商品住房的,须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婚姻证明、房租发票或者收据。

    四、提取政策修订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就业多长时间可以提前公积金?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就业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已满6个月的证明。并且账户封存满6个月。

    五、提取政策修订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提取时限及额度是怎样规定的?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须在行为发生后2年内凭有效证明提出提取申请。其中:购买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购房价款、缴纳税费和公共维修基金总和。

    六 、提取政策修订后,对伪造材料、出具虚假证明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是怎样处罚的?

    对伪造材料、出具虚假证明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市公积金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3年内不予批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将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提取政策修订后,调往市外工作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在市外就业的公积金提取是怎样规定的?

    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的,如其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给予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如其尚未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给予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待其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可予办理账户转移手续。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职工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八、提取政策修订后,规定了那些情形的购房提取申请需要严格审核?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对下列情形的购房提取申请严格审核:

    (一)职工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该地区以购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频次明显异常的;

    (二)同一套房屋在1年内反复多次交易的;

    (三)2名以上(含2名)不动产权证持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全部产权证持有人之间为非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

    (四)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

    (五)其他存疑的购房提取情形。

    九、提取政策修订后,职工退休、死亡或者宣告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但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提取是怎样规定的。

    职工退休、死亡或者宣告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十、提取政策修订后,提取程序及支付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市公积金中心应大力推进网上提取业务,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在网上办事大厅实名注册后登录,根据提取条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

   (二)对于应由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市公积金中心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获取的,不再要求职工提供。

   (三)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职工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本人在本市商业银行开立的实名制借记卡。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方式采用住建部结算应用平台实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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