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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543234K/202010-00011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民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药品违法案件,奖励办法
名称: 【规范性文件】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0-13 发布日期: 2020-10-13
索引号: 11341600MB1543234K/202010-00011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民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药品违法案件,奖励办法
名称: 【规范性文件】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0-13
发布日期: 2020-10-13
【规范性文件】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13 10:16 信息来源:市药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29日

 

 

 

 

 

 

 

 

 

 

 

 

 

亳州市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药材和非法加工中药饮片违法行为,及时控制和消除药品安全隐患,激发社会公众参与药品安全监督热情,营造全民参与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药材的浓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5号)、《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亳州市药品质量安全奖励基金使用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食品药品监管、公安、林业、县区相关部门受理并直接查处或委托查处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所举报的本行政区域内药品、药材违法案件。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林业部门负责受理并直接查处或受委托查处所辖区域的制售假劣药品药材和非法加工中药饮片(以下简称药品)违法案件。

第四条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途径包括:   

(一)现场举报;   

(二)电话、手机短信、传真、信件举报;   

(三)其他部门移送的举报;   

(四)网络发帖、电子邮件;

(五)其他有效途径的举报。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林业部门接到举报后,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信息,研判后受理,各类举报受理决定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能速查速办的举报案件,值班人员接到举报后,要在12小时内向接到举报的单位负责人汇报,按批示转交有关科室办理,确有违法行为且符合立案条件的,应7日内立案查处;承办单位处理投诉举报,应在10日内办结,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0日。投诉举报办结后,承办科室要在3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投诉转办部门或举报人。对危害大、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广的案件要即报即查。

第六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案件承办单位及案件办理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个人信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林业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为举报人保密: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举报内容必须保密,举报材料实行专人保管,除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外不得公开;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三)核实情况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

(四)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个人信息。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举报下列药品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一)生产(包括配制,下同)、经营假药;生产、经营劣药;

(二)无证生产、经营药品。

第八条 举报人获得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林业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内容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已依法作出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受理举报的单位平均发放。

(四)同一举报人在政府各级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的兑现:

(一)实名举报的,已经查实凭个人身份证、领导审批单、领条(按指纹)兑付奖金。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也可以通过银行卡兑付奖金。

(二)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在举报、受理时自设6位密码,在违法行为线索查处结束后,凭密码领取或其他形式兑现奖金。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三条  对药品举报案件的举报人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涉案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含5000元)的,一级奖励1000元,二级奖励500元,三级奖励300元;

(二)对涉案货值金额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一级奖励2000元,二级奖励1000元,三级奖励500元;

(三)对涉案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按货值,一级奖励25%,二级奖励20%,三级奖励15%;

(四)每起案件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

(五)无涉案货值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举报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100元至1000元奖励。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设立、审批和发放

第十四条  市政府每年预算设立举报奖励资金100万元(食药监部门50万元、公安部门40万元、林业10万元),县区政府要设立药品举报奖励需要的奖励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财政统一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林业部门需要时申请拨付。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谁承办、谁申请、谁发放的原则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林业部门在作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亳州市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按照程序核实审批后,及时告知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举报单位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七条  受理举报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实名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举报查处部门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权利。

奖励举报无特殊情况不支付现金,通过直接打卡或银行汇款等形式发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林业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二十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举报奖励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相关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后,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个人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亳州市药品安全举报奖励申报审批表

 

案件承办人

 

结案时间

 

案情摘要:

 

 

 

查获假劣

药品标值

 

奖励

标准

 

奖金

数额

 

案件承办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分局(科室)

意见

  

 

 

 

 

 

                      年   月   日

市局

审批

意见

 

 

 

 

 

 

 

主管领导:              年   月   日(公章)

注: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案件承办机构留存。第二联:支付奖金的财务部门留存。第三联:最终审批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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