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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28507525E/202403-00015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亳州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公告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水利局2024年行政裁决事项依据、条件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18 发布日期: 2024-03-18
索引号: 11341600728507525E/202403-00015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亳州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公告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水利局2024年行政裁决事项依据、条件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18
发布日期: 2024-03-18
亳州市水利局2024年行政裁决事项依据、条件
发布时间:2024-03-18 17:34 信息来源:市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权力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市直部门具办机构

市直实施单位

上级批准机关(市政府或省政府及部门)

1

行政裁决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水事纠纷调处裁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2.水利部《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第八条“在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边界地区的水事活动,维护边界地区的水事秩序,预防省际水事纠纷的发生;(二)配合流域管理机构编制省际边界河流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并在批准后负责组织执行;(三)配合流域管理机构建立省际水事协商制度;(四)负责重大省际水事纠纷的上报;(五)配合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处理省际水事纠纷;(六)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与有关各方协商解决省际水事纠纷;(七)负责执行国务院有关省际水事纠纷的裁决、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有关省际水事纠纷的处理意见和纠纷各方达成的省际水事协议。”

水政监察支队

市水利局

市政府

2

行政裁决

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九条“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水政监察支队

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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