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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统称“矿业权” ) 审查行为,明确细化工作职责,优化流程,提高效能,依据《矿产资源法》《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自然资源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的矿业权申请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矿业权审查,实行“接办分离、集体决定、限时办结、公示公开”制度,按照“受理、审查(会审)、决定、颁证”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 矿业权审查主办科室为地质矿产综合管理科,会审科室为办公室(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和执法科、自然资源权益开发利用科、国土空间规划和耕地保护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修复科、执法监察支队、生态修复中心。
第五条 矿业权审查项目包括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注销、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变更、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变更、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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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主矿种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变更、探矿权转让变更;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非油气)、 新立、延续、注销、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缩小矿区范围变更、开采主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变更、采矿权转让变更。
项目需相关会审科室共同在安徽省自然资源综合业务应用平台进行审查通过后(会审有异议的,分管领导召集有关科室召开科室会议研究提出意见),经主办科室汇总审查情况,提请局务会审议,并经分管局领导签署生效。
第六条 矿业权会审按照“依法合规、依职会审、权责对等”的原则进行。会审科室应依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定方案”中各自职责及本办法相关要求,提出是否同意的明确意见并对意见负责。申请项目涉及非会审科室管理职责有关事项的,主办科室应在项目会审前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局窗口、政策法规和执法科、地质矿产综合管理科、执法监察支队依据日常管理情况,参与所有项目会审;其他会审科室 依据审批要件涉及职能职责情况,参与相关部分项目会审。 会审科室参与会审的项目类型见附件 1。
第七条 局窗口按照“接办分离”的要求,负责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和接收,送达各类通知书、告知书、决定书、 许可证,办理申请项目撤件、退件手续,在会审科室指导下解答矿业权申请、审查事宜相关咨询,对外公开矿业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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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审查结果。
局属有关事业单位为矿业权审查技术支撑单位,为矿业权审查提供技术性、业务性支撑工作,参与矿业权审查工作。
第八条 为保障审查时效,会审科室各审查节点审批人员,以及政务窗口人员应设置A、B岗。
第九条 矿业权申请、办理情况和审批结果,按要求及时在政务服务网公开发布。
第二章 会审科室审查职责
第十条 主办科室审查职责为:
地质矿产综合管理科负责对申请项目涉及审查权限、出让方式、主体资格、出让收益等事项进行会审,就如下内容进行审查并明确会审结论:
(一)矿业权管理。
1.申请材料是否符合申请事项要求,表格填写是否规范;
2.审查权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出让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申请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5. 申请勘查开采矿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准入规定;
6.申请范围是否与己设立的矿业权范围或己受理的矿业权申请范围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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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是否经评审通过;
8.矿业权转让、变更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9.申请项目勘查投入是否符合法定最低要求;
10.申请项目是否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征收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1.申请项目是否涉及矿业权使用费( 占用费) 减免、 矿业权使用费(占用费)减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2.申请项目是否涉及法定机关扣押、查封,抵押备案 等情形;
13.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内容是否完整、 规范或满足审查要求;
(二)地质勘查管理。市级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事项进行 会审,就如下内容进行审查并明确会审结论:
1. 申请范围是否与已设市级财政出资勘查项目重叠;
2. 与市级财政出资勘查项目重叠的,提出办理建议及依 据。
(三)矿产资源保护监督。
1.新立申请项目是否符合市级矿产资源规划;
2.申请项目是否与国家出资矿产地重叠;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评估结果与市场基准价比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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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是否纳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
5.申请项目是否涉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如涉及,是否已完成评审备案;是否涉及增列矿种、增加资源储量;
第十一条 会审科室审查职责分别为:
(一)局窗口。负责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就如下内容 进行审查并明确审查意见: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是否符合受理审查要点;
3.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提出办理建议及依据。
(二)政策法规和执法科。负责对申请项目涉及行政复 议、信访等进行审查,就如下内容明确会审结论:
1.申请项目是否涉及被行政复议案件及正在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2.申请项目是否涉及相关信访问题;
3.申请项目涉及上述案件的,提出办理建议及依据。
(三)自然资源权益开发利用科。负责对局直接出让的 申请项目出让前出让收益底价的确定履行监督职责,就如下 内容进行审查并明确会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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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项目是否涉及出让前出让收益底价的确定;
2. 出让前出让收益底价确定程序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 规定;
3. 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提出办理建议及依据。
(四)国土空间规划和耕地保护科。负责对申请项目涉 及国土空间规划中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事项 进行会审,就如下内容进行审查并明确会审结论;
1.申请范围是否与政府公布的生态保护红线重叠;申请 范围与底图重叠的,提出办理建议及依据。
2.申请范围是否与永久基本农田空间重叠;
3.与永久基本农田空间重叠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不符合与永久基本农田空间重叠有关规定的,提出办 理建议及依据;符合与永久基本农田空间重叠有关规定的, 提出相关要求。
(五)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修复科。负责对采矿权 申请项目涉及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复垦事项进行会审,就如 下内容进行审查并明确会审结论:
1.申请项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是否审 查通过;
2.申请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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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提出办理建议及依据。
(六)执法监察支队。负责对申请项目涉及信访、违法事项进行会审,就如下内容进行审查并明确会审结论:
1.申请项目是否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在立案查处、 挂牌督办的矿产违法事项;
2.申请项目涉及违法问题的,提出办理建议及依据。
(七)办公室(行政审批科)。负责对申请项目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 滞纳金、资金占用费缴款情况进行会审, 就如下内容进行审查并明确会审结论:
1.申请项目是否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协议缴纳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滞纳金、资金占用费;
2.未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协议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滞纳金、资金占用费的,提出办理建议及依据。
(八)生态修复中心。负责对申请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地等事项进行会审,就如下内容进行审查并明确会审结论:
申请范围是否与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地(公布后)重叠; 申请范围与底图重叠的,提出办理建议及依据。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二条 局窗口根据矿业权审批登记服务指南及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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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纸质 材料和电子文档一致、申报身份确认”的审核要求,对申请 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不符合条 件或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
材料齐全的,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办件受理通知书》, 并正式受理,同时将申请纸质材料转主办科室,将电子文档 及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在矿业权审批系统发送相 关会审科室(附件1)审查。
最新出台规范性文件引起申请材料发生变化的,主办科 室应商相关会审科室及时告知厅窗口材料接收的相应变化 及具体要求,并更新服务指南。
第四章 审查会签
第十三条 相关会审科室承办人按照部门职责提出明确审查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会签后,提交主办科室。会审部门会审意见为不同意的,应提出明确理由及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根据报件审查情况、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 查意见和会审科室会审意见,主办科室承办人拟定项目审查 意见,提交局务会审议。
矿业权审查会签时限为10 个工作日。
第五章 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局务会审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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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由承办人汇报项目审查意见,参会人员发表意见,充分讨论,最后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会审意见。讨论情况及会审意见记入会议记录,按照局务会召开有关要求印发局务 会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局务会审议通过的项目,准予登记,科室负责人审核,主办科室负责人审核,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批签发。 局务会审议未通过的,按局务会决定办理。
矿业权审议决定时限为 10 个工作日。
第六章 颁证归档
第十七条 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的项目,分管局领导签发后,由主办科室申请编码并制作相应许可证、文书等送窗口, 统一发送申请人;不准予登记的,主办科室制作《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发送局窗口,由局窗口统一发送申请人一并办理退卷手续。
第十八条 矿业权申请人申报的材料、审批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均应按要求归档。
局窗口负责将接收的纸质申请材料分类分项后移交主办科室进行整理;信息中心负责对矿业权审批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进行整理。整理后的材料由局办公室统一归档。
矿业权申请编码、颁证时限为 2 个工作日。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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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会审科室职能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职能履行 相应的审批职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相关收件凭证、通知书等标准文本按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制定标准执行。
附件 1:矿业权申请事项与会审科室对照表
附件 2:矿业权申请项目审查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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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矿业权申请事项与会审科室对照表
会审科室 |
探矿权 |
米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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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立 |
延 续 |
保 留 |
注 销 |
变更 |
划定 矿区 范围 |
新 立 |
延 续 |
注 销 |
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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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勘查 区块范围 (含合并) |
缩小勘查 区块范围 (含分立) |
变更 勘查 主矿 种 |
变更 探矿 权人 名称 |
转 让 |
扩大
矿区
范围 |
缩小
矿区
范围 |
变更开米 主矿种、开 米方式 |
变更 米矿 权人 名称 |
转 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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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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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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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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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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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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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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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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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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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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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矿业权申请项目审查登记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