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及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进局领导班子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和决策部署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2.研究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3.审定以亳州市审计局党组或亳州市审计局名义制发的关于党的建设、重要工作部署、机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文件,以及机关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4.酝酿本局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5.研究决定本局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本局基层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党的建设方面的问题;
6.年度部门预算的申报、调整及财务决算;
7.研究异常、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理,研究重要信访件的处理和人大提案、政协议案的回复办理。
8.其他需要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人事)任免。
1.审定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干部(人事)的任免、推荐、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研究干部(人事)的培养、交流、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3.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等事项。
4.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重要问题。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年度经费预算及需追加的经费开支;经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中的重大变动事项。
2.基本建设、维修项目等事项。
3.重大审计项目的安排和调整;
4.年度审计计划任务的分解下达。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单项金额1万元以上的支出。已列入年度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的,可不再开会研究;审计专项经费的使用,在规定的使用原则、范围和标准内的具体支出,可不再开会研究。
2.大宗办公设备采购及固定资产处置事项。
3.涉及职工福利待遇的重大事项。
二、决策程序及要求
(一)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三重一大”事项,需召开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议题。议题由局主要领导提出或根据局领导班子成员的提议确定。
2.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提前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办公室负责将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提前通知各参会人员。
3.会议讨论。会议由局主要领导主持。议题由分管局领导或有关科室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
4.做出决定。局党组会议,在局党组成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会议实行逐项表决,每位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经过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后,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
5.形成纪要。重大决策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
(二)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局领导班子成员和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全体到会,需要表决的事项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形成决定。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三)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四)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全部发表后,再发言。
(五)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来不及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分管局领导应向党组书记、局长报告,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
三、组织实施
(一)局领导班子会议后应及时形成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会议纪要》,由局党组书记、局长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其委托局领导班子成员签发,并向有关机构发出决定事项的通知。
(二)局领导班子会议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部门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
(三)“三重一大”有关事项的实施,应主动接受纪检组的监督。
四、纪律监督
(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2.不准在局领导班子会议上临时动议;
3.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职务任免时,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二)经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做出的决定,各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局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做出的决定。
(三)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在讨论同与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要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目标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