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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40899250F/202404-00092 组配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22 发布日期: 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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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22
发布日期: 2024-04-22
《亳州市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发布时间:2024-04-22 15:46 信息来源: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亳州市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汇总表

序号

单位

意见内容

采纳情况

1

财政局

第(七)条修改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选取相应的采购方式。

不采纳。不采纳原因是此条是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 年版)》的通知第六条原文内容进行表述的。

2

 

第(九)条和第(十三条)所涉奖励事项:理由: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各地出台的产业扶持政策中,财政奖补政策不得与企业缴纳税费直接或间接挂钩。

采纳(第九条所涉奖励事项已修改)。第(十三条)所涉奖励事项未与企业缴纳税费直接或间接挂钩。

3

 

第(十)条中“对本地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特级资质的,给予500万元资金奖励,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修改为:对本地新晋升为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奖励100万元、新晋为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奖励50万元。将该任务责任单位修改为“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理由:建议降低奖励标准,仍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亳政办〔2018〕6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亳政办秘〔2020〕83号)文件相关标准执行。

采纳。注:《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亳政办秘〔2020〕83号)有效期已过。

4

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建议将“市财政局”从第(十三)条责任单位中删除。理由:不涉及市财政局职责。

采纳。

5

 

第(十五)条中“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合格工程量的80%”修改为“对本市区域内合同工期365 天以上(含本数)且合同价款1000 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前全部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含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不得低于85%”。修改依据是《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建市规〔2023〕2 号)中对此内容的相关规定;

采纳。

6

 

第(十五)条中“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修改为“强化合同履约意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修改依据是《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建市〔2021〕23号)中对此内容的相关规定;

采纳

7

 

第(二十六)条:资金奖励按政策“免申即享”兑现。修改为:资金奖励符合“免申即享”的,按“免申即享”兑现。

采纳

8

市公管局

第(三)条条限制异常低价”。根据2023年7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安庆市公管局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异常低价指标的函》“其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可依据本文精神,稳妥调整异常低价指标”的规定,我局已结合本地实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异常低价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调整,建议删除此部分内容。

不采纳。不采纳原因为省住建厅建市函〔2020〕1073号文件中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投标报价分别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0%、88%、85%作为异常低价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异常低价限制条件且目前马鞍山、合肥、安庆、阜阳等地对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明确低于招标控制价90%、88%、85%的为异常低价。征求意见回复“公管局已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异常低价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调整”但目前公管局未提供已稳妥调整的异常低价指标。

9

 

第(四)条优化评标办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4年第16号)第五条规定,政策制定机构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投标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建议修改“优化评标办法”内容的相关表述,并与上述规定保持一致。

采纳。

10

 

第(五)条鼓励联合体投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第七条“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中第二十六款“持续清理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规定,建议对“鼓励联合体投标”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与上述规定保持一致。

不采纳。未发现原文第(五)条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有冲突的表述。(引用《关于加快推进县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建市》〔2022〕75号第九条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的表述和细化)

11

市公管局

第(六)鼓励推行‘评定分离’制度”。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常态化机制化治理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若干举措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24〕107号)“6.严防定标风险。依法审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的规定,建议修改“(六)鼓励推行‘评定分离’制度”内容的相关表述,与上述规定保持一致,并由市住建、农业农村、水利等行业部门牵头,按照上述规定依法审慎推行“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市公管局配合。

部分采纳(加了一句“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不得排斥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与(皖发改公管〔2024〕107号)文件要求保持一致。),此条内容已按照建议修改;(六)由市住建、农业农村、水利等行业部门牵头,按照上述规定依法审慎推行“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市公管局配合。不采纳原因是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常态化机制化治理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若干举措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24〕107号)该文件牵头单位是公管局。

12

 

第(八)强化信用管理”。目前,招标文件范本已对投标人参与投标时不得存在的情形进行约定,同时,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二十项“科学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的要求,此内容建议修改为:通过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制定实施相应政策措施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采纳。(根据“《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第16号令第九条之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可以通过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并可以通过制定实施相应政策措施鼓励经营主体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但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依法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修改了该项表述,更符合信用政策的修订)

13

市公管局

第(二十一)条整治招投标市场乱象”。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要求,建议删除“重点关注多家投标企业在一家企业开保函和注册地较远的投标企业”,并修改“整治招投标市场乱象”内容的相关表述,与上述规定保持一致。

采纳。

14

市交通局

第(二)条删除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市政道路(桥梁)业绩与公路业绩互认。

采纳。(交通局表示该项措施违反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5

 

第(四)条修改为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设置项目经理答辩环节。

采纳。

16

 

第(五)条联合体业绩根据分工,分别在联合体相应各方资质升级和投标时予以认可。

不采纳。 按照《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意见》(建市〔2019〕93号)文件第三条之规定表述。

17

 

第(六)条建议删除鼓励推行评定分离制度。

不采纳。省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常态化机制化治理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若干举措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24〕107号)要求开展此项工作。

18

 

第(七)条建议修改建设单位要依法依规落实竞争性谈判。

不采纳。不采纳原因是此条是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 年版)》的通知第六条原文内容进行表述的。

19

 

第(八条)信用管理建议结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一步完善内容表述。

采纳。

20

市金融局

第(二十)条,牵头单位调整为市住建局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亳州监管分局

采纳。

21

市住房发展中心

第(十五)条配合单位删除市住房发展中心

不采纳。

22

市税务局

第(十)条建议删除,在市外取得的营业收入回本市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本地建筑业企业,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企业奖励

采纳。

23

市经信局

第(十八)条,责任单位删除市经信局,改为市住建局牵头

采纳。(经信局表示《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30条措施的通知》亳政〔2024〕1号)文件内不包含建筑业企业,建筑业若要参考该文件的奖惩办法,需住建局牵头)

24

市水利局

第(七)条对400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建议将“落实”改为“视情况选择”

不采纳。不采纳原因是此条是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 年版)》的通知第六条原文内容进行表述的。

25

 

第(六)条鼓励推行评定分离制度,建议将市水利局删除

不采纳。省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常态化机制化治理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若干举措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24〕107号)要求开展此项工作。

26

蒙城县人民政府

第(十)条鼓励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发展一项:给予企业奖励与现行政策相悖,建议取消。

采纳。(和市税务局提的建议一致,“市外取得的营业收入回本市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本地建筑业企业,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企业奖励”此表述违背了税务政策)

27

 

第(九)条鼓励企业晋升高等级企业资质一项:奖励资金金额视财力而定。

不采纳。奖励应明确标准。

28

 

第(二十)条建议由市住建局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亳州监管分局牵头负责,加之地方监管局面临机构改革。同时建议取消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

采纳。

29

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第(一)条建议 将“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仅需对人员社保出具书面承诺即可受理。”修改为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仅需对人员社保出具书面承诺即可受理,由市住建局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不采纳。(“谁审批、谁负责”)

30

市司法局

第(七)条建议删除或修改为“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可通过专门或预留一定比例份额的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采纳

31

 

第(七)条中建议删除“竞争性磋商”没有法律依据。

采纳

32

 

第(八)条中建议删除 “鼓励信用较好的企业参与我市招投标”。

采纳

33

 

第(九)条中对于企业“保障其用地需求”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等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除依法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规定,建议删除或修改为“协助解决其用地需求”;

采纳

34

市司法局

第(十六)条中“提供法律咨询、指导、援助”建议修改为“提供法律咨询、指导、帮助”。

采纳

35

 

第(二十二)条中“具体条款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建议删除。

采纳

36

 

第(二十二)条中“具体条款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政策执行跟踪问效”,决策执行单位不明确,建议明确具体部门作为决策执行单位。

采纳

37

 

第(二十七)条建议修改本文件的生效日期(一般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情况紧急的将也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采纳

38

市市场监管局

无意见

 

39

市统计局

无意见

 

40

市自规局

无意见

 

41

市人社局

未回复

 

42

谯城区人民政府

无意见

 

43

涡阳县人民政府

无意见

 

44

利辛县人民政府

无意见

 

46

高新区管委会

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