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回应
发布时间:2024-06-13 16:25
信息来源:亳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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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任务
2024年,为1332名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
(二)补助标准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万元实施,具体按各县(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执行。
(三)资金拨付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经费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及省级和市级补助资金已按照《亳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
中央、省和市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亳财社资金〔2024〕26号)拨付至各县(区)级财政部门。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经费由各市、县(区)级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按规定支付。资金拨付应当依据当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参照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支付的要求落实。
3.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按规定报销。
4.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可统筹用于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矫形器和辅具适配等。各县(区)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残疾儿童在训期间的生活补贴,以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生活补贴资金打卡发放。
(四)项目管理
1.根据《安徽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皖残联〔2020〕4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各类定点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亳残联〔2019〕10号)要求,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对定点机构加强服务监督与协议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对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纳入当地残联定点康复机构。
2.在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和转介安置工作中,各级残联要尊重残疾儿童监护人的意愿,方便其根据工作和生活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对于省外定点机构的选择,经县(区)残联审核同意在有关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区)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补助标准低于
安徽省标准的按当地标准执行。
3.县(区)残联与辖区内定点机构签订康复服务协议,双方按协议规定承担各自责任与义务。残联组织和定点机构要严格遵循协议约定,认真履行服务协议。加强风险防控,提高服务质量。县(区)残联要督促定点机构依据各级残联关于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和精准康复服务有关文件要求,增强责任意识,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为残疾儿童提供质优价廉、规范便捷的康复服务,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
4.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严禁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残疾儿童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7个工作日以上,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向属地残联备案;救助对象无故中途终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地残联,并及时查询督查复训或安排替补。
5.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属地残联制订的规范制式的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按照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保障在训儿童训练时间,不断提高训练质量和训练效果。各级残联要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定点机构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检查。
6.按照《关于规范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档案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规范的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定点机构应当保护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
7.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行动态监管。各地要持续加强残疾儿童经办服务水平,必须做到5个工作日内审核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应及时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县(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
8.相关部门以适当方式公示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主动接受
社会监督。
9.各级残联应当会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监督,对违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及服务协议约定的定点机构,应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取消其资格,或按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