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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6007373246591/202406-00010 组配分类: 面向公众
发布机构: 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亳州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公众征集】关于公开征求《亳州市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6-11 发布日期: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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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面向公众
发布机构: 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亳州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公众征集】关于公开征求《亳州市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6-11
发布日期: 2024-06-11
【公众征集】关于公开征求《亳州市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11 08:44 信息来源: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亳州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的分割转让行为,有效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19〕3号)《安徽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落实方案的通知》(皖地用改〔202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针对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本实施办法。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6月21日之前(由于时间较紧,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由30日缩短至10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702172791@qq.com; 

二是通过邮寄方式将意见寄至: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路129号,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电话0558-5123993),并在邮封上注明“亳州市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11日

 

亳州市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的分割转让行为,用效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19〕3号)《安徽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落实方案的通知》(皖地用改〔202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针对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取得并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工业用地原则上应按照独用宗或共用宗的方式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对具备分割条件且确有需求进行宗地分割转让的工业用地,适用本办法包括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工业用地。

二、分割条件

一)拟分割转让宗地所引进的产业项目,须经市、县政府审核准入,新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应符合《安徽省开发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3年版)》(皖发改地区〔2024〕93号)相关指标要求。

(二)分割宗地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少于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少于25%(已投资额:可以依据持有资质的有关机构已投资情况报告认定,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三)原则上拟分割宗地的总面积不小于20亩

(四)拟分割宗地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5年且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

)分割前后的宗地应符合规划、安全、消防、环保、产业政策、投资额、税收等要求;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得独立分割转让。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应在分割方案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拟分割宗地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分割前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成宗条件,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分割宗地不得影响其他权利人合法权利,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打破建筑物、构筑物整体布局;已分割或分割转让的宗地不得再次分割;原土地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被分割宗地及地上建筑物无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需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查封(已查封的需经查封人书面同意)等限制权利情形

三、办理流程

(一)权利人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宗地分割转让申请。

(二)园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宗地分割是否符合规划安全、消防、环保、产业政策、投资额、税收等要求。

(三)园区管委会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新土地使用权人分别签订《工业项目用地投入产出监管合同》,约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

(四)园规划部门分割转让的地块重新出具分割后各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指标)。

(五)区管委会审查通过,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提请市、县政府审批

批准后,申请人持相关批准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

四、其他事项

(一)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权证后,不得擅自改变工业用途,并按照不动产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证明)办理(变更)项目规划、建设、核实、验收等手续。

(二)对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的工业用地,可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按上述流程办理审批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转让条件后,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三)本实施办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施行期间,国家、省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开发区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申请审批表

转让企业名称及宗地编号

 

地址

 

法人代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受让企业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总土地面积:       规划总建筑面积:

不动产权证号:

 

拟转让土地面积:

拟转让建筑面积:

 

申请人

申请事由

 

宗地分割:申请将位于                                  的宗地分割成    宗土地,分割后宗地面积分别为         平方米和       平方米。分割后建筑面积分别为:         平方米和         平方米。(具体详见申请材料)。

   申请人:                         申请人:
(转让方签章)                  (受让方签章)

                                             

管委会意见

   经审查,符合分割转让条件,分割后的宗地符合规划、安全、消防、环保、产业政策、投资额税收等要求,已分别签订《工业项目用地投入产出监管合同》,同意将原宗地分割后转让给新企业。


经办人(签字):              主管领导签字:
                              (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