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农业农村局
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亳州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亳农农〔2024〕4号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亳州高新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省级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3〕904号)要求,亳州市农业农村局、亳州市财政局制定了《2023年亳州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农业农村局 亳州市财政局
2024年1月4日
2023年亳州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为充分调动各级政府、企业、社会公众推进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的积极性,推动秸秆产业化利用增值,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精准扶持作用,根据《2023年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省级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3〕904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资金奖补对象
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秸秆变肉”及其他秸秆综合利用个人或者主体。
二、2023年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标准
根据我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际需要,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一)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
对经市、县区认定的年利用秸秆500吨(含500吨)以上的“秸秆变肉”及其他秸秆综合利用企业,根据实际利用农作物秸秆量,给予不高于20元/吨的补贴。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奖补上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奖补标准。奖补资金由省县财政共同负担,其中省财政补助80%,县区(亳州高新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财政承担20%。
(二)秸秆收储运奖补。
1.秸秆标准化收储点(中心)项目奖补。对新建秸秆收储量(能力)达1000吨(含1000吨)以上的标准化秸秆收储点,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进行奖补,各地可根据秸秆收储能力制定差别化的奖补标准,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奖补资金由省财政承担80%、县区(亳州高新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承担20%。
2.秸秆收储运输和贮存奖补。鼓励秸秆收储主体开展打捆离田工作,对单季单个收储场(点)收贮秸秆1000吨以上的,且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每收贮1吨秸秆补贴不高于15元。奖补资金由省财政承担80%、县区(亳州高新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承担20%。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秸秆综合利用其他重点事项。
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不再用于秸秆机械化还田奖补。市级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因素,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好的县(区),在分配市级衔接资金时予以倾斜。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资金安排原则。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将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对统筹本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奖补资金的县(区),本地实施细则要严格按照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要求,体现“两个挂钩”(即财政衔接资金投入量、项目资产收益率与经营主体联农带农实绩相挂钩)。
(二)组织实施。秸秆奖补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由县、区按照省级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秸秆综合利用年度实施方案,制定本地秸秆奖补资金管理细则和实施细则,实行主体申报、县级审核、市级抽查制度。
(三)使用周期。各地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及时兑现奖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级奖补资金结余的,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积极推行后补助方式,提高资金预算使用的精准性。
(四)绩效评价。县区(亳州高新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负责组织奖补资金项目实施和使用情况绩效评价。
(五)报送制度。各县区(亳州高新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于当年年底,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年度审计报告及绩效评价报告、奖补项目汇总表报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四、监管方式
(一)压实工作责任。县区(亳州高新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县区(亳州高新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农业农村部门可联合审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补贴资金进行统计核实,牵头组织相关核查,确定奖补项目和资金,提出资金安排意见;财政部门负责对奖补资金分配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安排意见及时拨付资金;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奖补资金的审计监督。市农业农村局配合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委托的第三方对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二)严格资金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秸秆奖补资金等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应扣回秸秆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恶意骗补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三年内不允许申报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审核制度。县区(亳州高新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要建立秸秆综合利用情况审核制度、奖补资金重点项目档案及相关台账,对上报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负责。县区(亳州高新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应根据省级印发的年度实施方案,及时编制本行政区内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本地的奖补对象、奖补标准、奖补程序等。要加强秸秆奖补政策宣传,县区、亳州高新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应做好秸秆奖补资金的公开公示工作,及时在农业、财政部门网站公开秸秆综合利用奖补政策,并对拟奖补对象、奖补资金分配结果等按要求予以公示,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项目申报条件及申报名录(参考)
附件
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项目申报条件及申报名录
(参考)
申报条件:拥有秸秆产业化利用成熟技术模式,年利用秸秆量500吨(含500吨)以上的“秸秆变肉”及其他秸秆综合利用个人或者主体。秸秆产业化利用方式包括秸秆肥料化(不含秸秆机械化还田、堆肥)、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不含发电)、原料化利用等。
申报名录:
1.秸秆能源化。秸秆固化、秸秆炭化、秸秆沼气、秸秆热解气化、生物质天然气、秸秆纤维素乙醇、秸秆活性炭等能源化利用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贫困村集体经济投资。
2.秸秆原料化。秸秆人造板材生产、秸秆复合材料生产、秸秆清洁制浆、秸秆木糖醇生产、秸秆糠醛生产、秸秆呋喃聚酯生产、秸秆可降解包装材料、秸秆墙体材料、秸秆盆钵、秸秆造纸、秸秆编织、秸秆纤维草毯等原料化利用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贫困村集体经济投资。
3.秸秆肥料化。以秸秆为原料的固、液态有机肥,叶面肥、专用肥、混合肥、炭基肥(产品质量符合现行有机肥料行业标准,有机肥NY525-2012标准、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等肥料化利用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贫困村集体经济投资。
4.秸秆饲料化。秸秆青贮、秸秆黄贮、秸秆碱化、秸秆氨化、秸秆压块饲料(包括颗粒饲料)加工、秸秆揉搓丝化加工、秸秆蒸汽爆破等秸秆饲料化利用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贫困村集体经济投资。
5.秸秆基料化。利用秸秆生产食用菌基质、水稻育秧基质和其他栽培基质、秸秆发酵床养殖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贫困村集体经济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