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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1801-00014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湿地保护 修复制度 实施方案
名称: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亳政办秘〔2017〕375号
发文日期: 2018-01-07 发布日期: 2018-01-07
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1801-00014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湿地保护 修复制度 实施方案
名称: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亳政办秘〔2017〕375号
发文日期: 2018-01-07
发布日期: 2018-01-07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7 00:00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1231

亳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我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增强湿地保护修复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湿地保护修复,推进湿地分级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机制,促进湿地综合效益发挥,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效益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市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各级重要湿地的保护和修复;坚持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确保湿地生态系统健康、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退化、性质不改变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湿地资源利用的方式、强度和时限;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等湿地保护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坚持严格考核、强化监督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目标任务。全面保护现有湿地,确保全市湿地总面积不低于21661.18公顷,力争到2020年全市省级以上湿地公园达12处,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0%以上。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
  二、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四)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因素,对湿地实行功能管制和分级管理。申报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区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报经市、县区政府批准后发布一般湿地名录。(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水务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五)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探索开展湿地管理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市财政局、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六)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落实湿地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市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全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编制全市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各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在重要湿地探索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建立完善县、乡、村级管护联动网络,推进湿地保护与脱贫攻坚有效结合,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加强湿地保护管理,通过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形式加强对重要湿地的保护。在零星分布的具有重要保护和科研价值的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湿地野生植物原生地和生态敏感、脆弱地区设立湿地保护小区,由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发布,并报省林业厅和省环保厅备案。(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七)制订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各县区政府要将湿地保护事业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市级湿地保护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把湿地保护的任务和具体措施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发展改革、林业、农业(渔业)、水务、交通运输、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等部门相关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包括湿地保护相关措施。(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八)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将全市21661.18公顷的湿地管控目标分解到各县区,明确湿地的面积和边界。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九)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对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因子进行科学分析评价,采取针对性措施做好湿地修复工作,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到2020年,重要河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全市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十)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市政府督查室、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四、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十一)建立湿地资源用途管控机制。依据湿地的生态区位、生物多样性保护、饮用水源、防洪抗旱、养殖航运、生态旅游等特征,确定重要湿地的主体功能定位,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禁止擅自征收、占用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围垦、填埋、排干湿地或者其他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或擅自改变湿地水位,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向湿地倾倒各类固体废弃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或擅自引入外来物种,逐步取缔围网养殖(渔),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加强湿地用途管制,保持湿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确因工程建设等需要占用、征收重要湿地,应开展对湿地生态系统影响评价。(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十二)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完善湿地资源用途管理制度,科学确定湿地资源利用的方式、强度和时限。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挖砂、取土、开矿、污染物排放、湿地生物资源利用、引进外来物种等活动的管理。科学确定湿地季节性水位、野生生物资源利用量、采砂量和生态旅游环境容量,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十三)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适时开展打击破坏湿地行为的专项行动。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五、健全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十四)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根据“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责任主体承担修复责任。能确认责任主体的,责任主体可以自行开展湿地修复,也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十五)积极扩大湿地面积。各地要在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基础上,大力挖掘湿地面积扩大空间。在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方面,强化政策支持,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科学开展湿地功能保护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采取退耕还湿、轮渔禁渔限渔、植被恢复等措施,重建或者修复已退化的湿地生态系统,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对交通便捷和景观资源条件较好的湿地,通过建立湿地公园等形式,促进保护与科研、宣教、生态旅游等相结合;对鸟类众多的湖泊湿地,通过拆除围网,加大水草种植力度,恢复湖泊湿地生境;对饮用水源地的湿地,坚持水林田湖综合治理,开展陆生、水生植被恢复,营造绿色屏障;对河流湿地,要积极实施水系连通工程,维护河流自然岸线,防止滥占河滩等破坏行为。对河流交汇处、入湖口、重点污染防治河段等区域,以及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区域,在不影响防洪的前提下,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发挥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功能。(市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参与,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十七)建立湿地水位调控机制。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保障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依据不同的利用方式对湿地水位的需求差异,采取季节性的水位调控方式,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水位调控机制。全市各级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在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合理满足生态需水。水库蓄水、泄洪和农业用水要充分考虑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参与,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十八)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根据国家制定的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绩效评价。通过第三方机构开展湿地修复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六、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十九)明确监测评价主体。按照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技术规程、评价标准,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组织实施全市湿地资源调查。加强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质监局等参与)
  (二十)完善湿地监测网络。结合省级重要湿地监测站点设置,参照省重要湿地监测网络建设标准规范,建立市级湿地监测评价网络,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湿地监测网络。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业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二十一)规范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及时发布湿地监测评价结果。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一般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及时运用监测和评价结果,开展监测数据关联分析,为湿地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依据。建立湿地生态风险预警机制,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利变化。建立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七、完善湿地保护修复政策保障机制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施科学保护决策,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县区于20186月底前出台具体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三)完善投入机制。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及利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支持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建设。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积极开展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亳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亳州市中支等参与,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四)强化科技支撑。加强湿地基础和应用研究,加强湿地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和水资源安全等关系研究。开展湿地价值、承载力、环境损害和修复成本评估。加大湿地保护、合理利用、生态修复等技术的推广,开展各类湿地保护修复技术示范。加强湿地保护修复专业人才培养和湿地监测平台建设。(市林业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结合世界湿地日、安徽湿地日等活动,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移动媒体等平台,广泛开展湿地普法执法和湿地功能效益宣传,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湿地、爱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树立全民湿地保护意识。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市林业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附件:主要任务分解表

附件

主要任务分解表

序  号

工作任务

牵头责任

单位

配合单位

完成时限

1

发布一般湿地名录

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186月底前

2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

 

20186月底前

3

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

各县区人民政府

 

20186月底前

4

明确湿地面积和边界

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186月底前

5

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

市林业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

20186月底前

6

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水位调控机制

市水务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林业局

20186月底前

7

各县区出台具体工作方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

 

20186月底前

8

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

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亳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亳州市中支

2018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