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全市林长制工作的督察指导,进一步健全机制,压实责任,提高效率,根据《中共亳州市委、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亳〔2017〕205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察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和林业建设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市级林长会议、市级林长专题会议和市林长制办公室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三)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四)明察暗访、群众投诉举报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社会关切问题等办理和整改落实情况。
二、督察主体及对象
根据督察主体不同,分为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督察、市林长制办公室督察和市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
(一) 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督察。由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牵头或指定有关负责同志负责,主要对下一级林长和市直相关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市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二)市林长制办公宝督察。由市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对全市推进林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三)市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由市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对下级对口部门推行林长制、落实部门职责情况进行督察。
三、督察方式
市级督察分为综合督察和专项督察,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统筹推进、分工负责的原则,采用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也可以通过组织互察或引入第三方督察的方式开展。综合督察原则上每年一次,督察的主要内容根据林长制工作
阶段性目标任务确定。专项督察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实施,督察的主要内容为特定事项或具体任务实施情况。
四、督察程序
根据督察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察:
(一) 督察准备。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或工作需要,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向督察对象发送督察通知书(采取暗访方
式的除外),告知其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及督察要求等。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实、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察。
(三)形成报告。督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林长制办公室提交督察报告。
(四)结果反馈。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督察主体在督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督察对象下达督察建议书(意见书)。
(五)整改落实。督察对象按照督察建议书(意见书)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情况。督察主体视情开展“回头看”,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组织重点督察,实行警示约谈。
(六)建立台账。督察主体应在督察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报告、督察建议书(意见书)等资料登记造册、立卷归档。
五、结果运用
市林长制办公室及时将督察情况予以通报。督察结果纳入林长制年度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