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亳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亳政办秘〔2024〕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亳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3月6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亳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2024年3月6日
亳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1次,并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安“薪”创建活动开展、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市有关单位,根据省和我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求及省年度考核细则,制定全市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地自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考核自查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市有关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各地组织领导、源头治理、制度建设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等方式进行。
(三)第三方评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抽样调查、座谈访谈与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制度落实、人民群众满意度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四)暗访抽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力量或委托媒体组建暗访组,采取“暗访+明查”方式,对各地畅通维权渠道、作风建设等进行调查。
(五)综合评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单位根据县级自查、实地核查、第三方评估、暗访抽查情况,结合行业主管、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结果。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前2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市最后1名的;
2.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对该地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反馈考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及时组织整改,并按要求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和下级属地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