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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6004858923251/202401-00016 组配分类: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
发布机构: 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杜仲路西延伸段项目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05 发布日期: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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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
发布机构: 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杜仲路西延伸段项目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05
发布日期: 2024-01-05
杜仲路西延伸段项目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01-05 10:18 信息来源: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杜仲路西延伸段项目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八里镇,区政府有关部门:

《杜仲路西延伸段项目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3818

 

 

 

 

 

 

 

 

杜仲路西延伸段项目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亳州市总体规划需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将开展杜仲路西延伸段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和《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谯城区调整被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亳政秘〔20201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杜仲路西延伸段项目规划范围内(详细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期限:30天(自征收动员会之日起)

三、征收当事人

征收人: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十八里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四、征收计户标准

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计户,无房地产权证的以自然院落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五、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

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或者以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屋评估机构。

被征收房屋按照重置价予以评估,装饰及附属物按市场价予以评估。

评估基准日按征收公告公布之日确定。

六、拆除方式

被征收房屋全部交由征收实施单位管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拆除公司统一拆除,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

七、土地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征地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谯城区调整被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亳政秘〔2020117号)执行。青苗及地上附属物的核定以实际清点为准,由项目征收工作组、评估公司、被征收人共同签字确认。

(三)在项目征收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八、补偿安置方式

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宅基地安置参照《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执行。

九、对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及合法建筑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记载为准。未取得合法手续的,依据第三方评估公司实地查勘现状,结构,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出具评估报告,房屋的合法性由村民委员会、征收工作组共同认定处理

(二)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突击建房的一律不予认定。

十、奖励措施

为充分照顾被征收人的利益,结合征收的实际情况,凡在征收范围内的居民(以同时具备户籍、地籍和实际居住三个条件为准),在公告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出房屋的,可享受下列补偿安置奖励政策:

在征收期限10日内(含10日)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交出被征收房屋的,每平方米奖励1200元;在征收期限11-20日(含2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交出被征收房屋的,每平方米奖励1000元;在征收期限21-30日(含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交出被征收房屋的,每平方米奖励800元;超过征收期限没有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不享受奖励措施。

十一、临时安置过渡费、搬迁补助费

(一)临时安置过渡费:选择房屋货币安置的一次性给予18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临时安置过渡费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5/

(二)搬迁补助费:

住宅一次性补助往返搬迁费1000元。

十二、其他有关规定

(一)自征收公告公布之日后,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或新栽树木等行为。

(二)超过公告规定的期限,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工作的,不再享受各种优惠和奖励政策。

(三)超过公告规定的期限,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工作的,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房屋视为违法建筑。

(四)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房屋,超过征收期限仍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超过征收期限仍不搬迁的,视作违法建筑,按照《行政强制法》等规定,由属地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章建筑所有人承担。

(五)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无正当理由超过20日不搬家的,视作放弃房屋及室内物品所有权,由属地人民政府予以拆除。

十三、本方案优惠政策及奖惩措施不作为强制征收依据。

十四、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文件办理。

十五、本方案由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