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为加快亳州市中心城区老城区和棚户区的改造步伐,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高中心城区基础设施配套水平,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亳州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列入中心城区旧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中心城区是指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其他地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参照执行。
二、征收期限
以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为准。
三、征收当事人
征收人:亳州市人民政府、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四、评估方式
依法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征收人委托其对被征收房屋依法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受委托的评估公司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进行市场价评估。
五、拆除方式
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拆除公司拆除被征收的房屋,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涉及被征收户较少的项目,可由征收人直接指定拆除公司。
六、补偿安置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安置。
按照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合法的临时建筑、简易房、厂房、仓储用房和部分拆除的房屋只予货币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00001. 对拆除整座房屋并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征一还一,差价找补”的原则进行还原安置。差价找补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和安置用房的市场价计算,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1)对被征收的住房实行就近或异地安置。
(2)对被征收的商业铺面房实行就近安置。
00001. 还原房为120㎡左右、100㎡左右、80㎡左右、60㎡左右等多种户型模式,具体户型以批准的还原小区设计方案为准。
00002. 还原安置采取公开公布房源、先搬先选、按顺序号安置的择房原则进行。
七、对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及合法建筑物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记载为准。
(二)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对于商业和经营性房屋,被征收人应提供商业用房房产证(原件)或规划许可证(原件),同时提供2004年以来的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和1年以上纳税发票(原件),方可确认为商业和经营性房屋。
(四)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应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八、优惠补助政策
为充分照顾被征收人的利益,结合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凡在征收范围内的居民,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合法建筑物的,可享受如下优惠补助政策:
(一)征收住房时,对被征收人的住房实行征一还一,在最接近户型面积内还原。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结构,即砖混(框架)、砖瓦和半砖瓦,分别按每平方米70元、80元、90元的标准找补给征收人。阁楼按规定计算面积。
(二)还原房面积超过协议面积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下的按建筑成本价收取超面积房款,超过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收取超面积房款。
成本价包括:土地价值(评估机构评估为准)、房屋建安费用(还原房竣工决算为准)、配套费用(小区内公建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用)。2011年还原房成本价分别为:高层楼房1600元/平方米,小高层楼房1400元/平方米,多层楼房1200元/平方米。还原安置房建筑成本价原则上每年公布1次。
市场价是指还原房还原时的市场评估价。
(三)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后,被征收房屋剩余建筑面积超过最小还原房面积一半(含一半)的,可继续选择1套最小户型还原房,不足一半的,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四)商业铺面房按征一还一的原则还原安置,一层每平方米找补600元,二层每平方米找补400元。还原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还原时的市场价找补。
(五)被征收房屋未取得合法权属证件的,可以2004年航测图认定房屋面积。
九、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
(一)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从本户房屋征收起开始计算,房屋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首期先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还原房交付之月起停止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若因征收人的责任不能按期安置,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时间结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建筑、简易房除外),每月5元/平方米。完全货币安置者发放搬迁补助,不予临时安置补助。
(三)搬迁补助费。住房每户400元;商业铺面房每户1000元。
(四)商业铺面房停产停业补助费。非主干道区域按被征收房屋实际经营面积,每15平方米确定1名从业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80元;主干道区域根据同类(区位、经营面积)被征收商业铺面房上年度实际平均租金的80%评估确定。
十、奖惩措施
(一)本暂行规定中的各项奖励措施仅限合法房屋。
(二)为节约用地,鼓励货币补偿安置,对完全接受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35%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选择产权调换的,签订协议后,前10天内搬迁完毕的,住房每平方米奖励被征收人70元,商业铺面房每平方米奖励被征收人200元。
(四)超过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仍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各种优惠补助和奖励政策,按本暂行规定第六项规定办理。
(五)对于违法建筑,不予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其所有人应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实行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筑所有人承担。
十一、其他有关规定
(一)征收过程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保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在规定期限内,对于不配合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市、区人民政府将依法下达征收补偿决定。本暂行规定第八项的优惠补助政策和第十项的奖励措施不列入人民政府依法下达的补偿决定。
(三)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应依法实施征收,严格落实各项质量和安全措施。相关工作人员应尽心尽责、热情服务。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被征收人应顾全大局,支持项目建设,不得无理拒绝、阻挠征收工作。对围攻、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房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严格按照评估工作规程,坚持阳光操作。征收工作正式启动前,应将每户的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被征收人按照安置号顺序,依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标明的安置房面积在指定期限内选择安置房。无正当理由,超出指定期限未选择还原房的,视为自动放弃优选权。
(七)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文件办理。
(八)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具体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九)本暂行规定由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