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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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62764234C/202312-0001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防 / 企业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徽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做好人防专用设备跨省域销售、安装限制政策落实》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19 发布日期: 2023-12-19
咨询机构: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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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亳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防 / 企业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徽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做好人防专用设备跨省域销售、安装限制政策落实》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19
发布日期: 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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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徽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做好人防专用设备跨省域销售、安装限制政策落实》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9 09:59 信息来源:亳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亳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转发

《安徽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做好人防专用设备

跨省域销售、安装限制政策落实》

的通知

 

各县()国动办:

现将《安徽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做好人防专用设备跨省域销售、安装限制政策落实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文件要求执行。

市办将不定期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落实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亳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121

 

 

 

 

 

关于做好《取消人防专用设备跨省域销售、

安装限制》政策落实的通知

 

《关于取消人防专用设备跨省域销售、安装限制的公告》已在省国动办门户网站发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下一步抓好贯彻执行提出如下要求。一、严格落实国家规定。一是取消人民防空专用设备跨省域销售、安装限制及相关备案要求。二是取消人民防空专用设备销售合同备案。各级国动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要求,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工程防化、警报设备市场体系。

二、及时调整政务事项。各级国动部门要及时梳理政务服务事项,在门户网站删除更新相关信息,如:“省外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入皖从业备案”“在皖销售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定点企业信息公示”等。

三、强化建设过程监督。各级国动部门在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质量监督手续办理、质量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不得变相设定准入障碍,阻碍有关事项办理或项目建设。

四、全面清理政策文件。各级国动部门要立即启动文件清理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及时清理、调整、完善与《关于取消人防专用设备跨省域销售、安装限制的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加快推进人防领域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各级国动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督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企业行为监管,坚决落实国家关于人防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和安装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落实“谁生产、谁安装、谁负责”要求,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六、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各级国动部门要落实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原则,主动“跨前一步”,服务本地区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引导,进一步扩展我省人防专用设备市场资源优势,推动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市场竞争力。要妥善解决可能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防止出现恶性竞争,确保我省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健康发展。

各市国动办要指导县(市、区)国动办做好政策衔接,省国动办将不定期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不落实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市相关政策调整及贯彻落实情况于2023124日前报省国动办。

 

附件:《关于取消人防专用设备跨省域销售、安装限制的通知》

 

 

亳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121


 

 

关于取消人防专用设备跨省域销售、安装限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要求,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工程防化、警报设备(以下统称人防专用设备)市场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人民防空专用设备跨省域销售、安装限制及相关备案要求。具有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资格的企业、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警报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均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设备销售、安装活动,各地方不得就此设置行政许可、备案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第十条、《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生产和安装管理的通知》(国人防〔201671)第四条不再施行。

二、取消人民防空专用设备销售合同备案。《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信息价管理办法》(国人防〔2010291)不再施行。

上述规定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方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相关政策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权威信息,统筹做好事中事后监管。请各单位将落实情况于128日前报送至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