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材料;
3.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
的固定设施的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4.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经营管理制度,固定经营场所材料;
7.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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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网上申办账户和密码,上传电子材料,
提出申请;
2.受理。受理人员对电子材料进行预审,
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
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
《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材料不齐全
出具补正材料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需补正全部材料
(补正材料时间不在行政许可承诺办理时限内),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出具《交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决定。市港口管理部门在
9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准予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
到行政服务中心专项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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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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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8-
5121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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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已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 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
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
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
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
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
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
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
(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
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
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
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
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4.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
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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