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谯城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现把《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0年4月30日
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全民健身器材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共场所公益性全民健身器材的管理,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公共场所公益性全民健身器材是市政府为完善我市体育基础设施,给市民提供更多更好的健身场所,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而配建的公益性健身器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财政投入和体育彩票公益金捐赠而配建的城镇、社区、街道、公园等健身路径、健身器材的管理。
第二章 安装和申请程序
第四条 器材安装原则
(一)坚持城市社区建设“15分钟健身圈”的原则。
(二)坚持不重复安装的原则。
(三)坚持因地制宜合理配套的原则。
(四)根据场地实际情况科学布局安装的原则。
(五)坚持安装公共场所可以达到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器材安装范围
市本级行政规划区以内的机关单位、学校、街道、社区,老旧和还原小区公共场地、街头游园、公园等旨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公共场所。
第六条 器材安装基本要求
具备器材安装的场地建设条件,机关单位安装的健身器材要保障对职工免费开放。学校安装的健身器材要保障在学生非上课期间,如晚上、周末、节假日、寒暑假等体育健身设施向居民免费开放。街道、社区,居住小区公共场地、街头游园、公园等场地的健身器材全部免费对市民开放。
第七条 器材安装申请程序
市直单位直接向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提交书面申请。街道、社区、学校、街头游园、公园等向所辖区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所辖区主管部门向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提交书面申请。由我局工作人员前往勘测是否符合安装条件,如符合安装条件,根据场地条件提出具体的安装意见提交局党组会研究。
第三章 使用、管理与维护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公共场所公益性全民健身器材挪作他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征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同意,并先行择地新建。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场所公益性全民健身器材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十条 受赠单位应对所受赠的器材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和定期维护,并定期向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报告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未满14周岁的儿童、70岁以上的老年人、行动不便的人员参与健身活动时,应当有监护人陪同,并严格执行器材使用规定。
第十二条 健身器材实行属地管理和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委托第三方公司管理双向原则,器材安装所在地点管理单位负责器材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要经常检查器材是否松动或损坏,做到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市文化旅游体育局以便及时维修或更换。管理人员更换时,要按规定办理好交接手续,确保器材使用安全。同时第三方公司建立公共场所公益性健身器材日常管理台帐,建立资产卡片,并定期对公共场所公益性健身器材进行检查,确保公共场所公益性健身器材安全,对确实损坏的,要及时核销。
第十三条 为方便市民使用,器材安装地点没有照明的,管理单位负责在健身器材安装地点安装照明和路灯。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公益性健身器材属对外开放的公益性健身场所,任何人都有义务保护器材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五条 在使用时应爱护环境卫生,不吸烟,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互爱互让,相互关照,争做文明运动者,营造健身和谐友好的氛围。
第十六条 爱护器材设施,维护城市文明,规范使用健身器材。故意损坏、盗窃健身器材的,依法予以赔偿,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淘汰与更新
第十七条 全民健身器材的配置应不断满足不同人群的健身需求,向多功能、高质量的方向发展。受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生产厂家对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按时报废。当器材使用年限到达报废期时,应视情况对其进行淘汰或更新。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迁移或淘汰:
(一)选址不科学,存在扰民现象,周围群众反响强烈的;
(二)受赠单位没有有效的管理、维护制度的;
(三)管理、维护经费无保障的。
第十八条 全民健身器材可在原址或迁址进行更新,为原受益人群更好地提供健身活动服务。鼓励具备场地建设条件的受赠单位建设篮球场、羽毛球场、网球场、门球场等健身活动场地。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器材更新经费由受赠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后更新。
第二十条 新建小区公共场所公益性全民健身器材由建设单位自行购买安装,后期维护由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全民健身器材管理、维护不善,不能保证公益性和安全性的受赠单位,由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停止捐赠新的体育器材。
第二十二条 对侵占或故意破坏全民健身器材的,由侵害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受赠单位还可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由于器材质量问题对锻炼者造成伤害的,由器材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于锻炼者使用器材不当或明知器材已损坏,仍继续使用造成伤害的,其责任由锻炼者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