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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28507525E/202307-00032 组配分类: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发布机构: 亳州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企业 / 意见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利辛县中水提升改造利用项目中水管道穿越阜蒙新河、西淝河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文号: 亳水〔2023〕74号
发文日期: 2023-07-28 发布日期: 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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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发布机构: 亳州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企业 /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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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利辛县中水提升改造利用项目中水管道穿越阜蒙新河、西淝河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文号: 亳水〔2023〕74号
发文日期: 2023-07-28
发布日期: 2023-07-28
关于利辛县中水提升改造利用项目中水管道穿越阜蒙新河、西淝河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2023-07-28 16:31 信息来源:亳州市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辛县开源水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批利辛县中水提升改造利用项目中水管道穿越阜蒙新河、西淝河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项目统一代码:2020-341623-46-01-016813)及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利辛县水利局意见,我局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意见如下:

一、基本同意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拟建项目管道采用顶管法穿越阜蒙新河、西淝河,设计防洪标准20年一遇。

管道穿越阜蒙新河位于淝河大道跨阜蒙新河桥上游155m处,采用DN1600Ⅲ级钢筋混凝土管,内套DN1000输水钢管,钢管与混凝土顶管间缝隙采用水泥砂浆封堵,顶管段水平长度192.59m。顶管工作井中心坐标为X=3667592.010Y=423684.654),边缘距阜蒙新河左堤背水侧堤脚约33.5m;接收井中心坐标(X=3667433.589Y=423797.821),边缘距S305路基边缘(右堤背水侧堤脚)约18.2m;穿越处河槽底部高程21.1m,管顶高程15.0m;管道穿河两岸分别设置闸阀井。

管道穿越西淝河位于阚疃镇南侧S224省道跨西淝河大桥上游1340m处,采用DN1600Ⅲ级钢筋混凝土管,内套DN1200输水钢管,钢管与混凝土顶管间缝隙采用水泥砂浆封堵,顶管段水平长度423.69m。顶管工作井中心坐标为(X=3652927.831Y=433642.217),边缘距西淝河河口约93.7m;接收井中心坐标(X=3652540.023Y=433454.880),边缘距西淝河河口约207.5m;穿越处河槽底部高程(规划)17.52m,管顶高程10.24m;管道穿河两岸分别设置闸阀井。

二、原则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与减轻影响措施。

(一)防渗措施。

接触灌浆:灌浆压力要大于原泥浆注浆压力,取原泥浆注浆压力的1.2~1.5倍;每间隔56m设一圈水泥浆土环带。

压密注浆:范围为工作井(接收井)至河槽,穿阜蒙新河段管道左、右岸沿管道轴向长度分别为79m64m

临水侧高喷防渗墙:范围为管道轴线上下游各30m墙厚不小于300mm;成墙后渗透系数不大于k×10-6cm/s(1k10),抗压强度R28应大于1.0MPa。防渗墙应深入穿越河道处管道以下不透水层大于1m

工作井、接收井防渗:回填压实度不小于0.93。管道穿越阜蒙新河接收井周围2m范围进行压密注浆。

流量监测:管道穿西淝河段安装流量监测设备,对管道过水流量实时监测,出现异常,及时处置。

(二)堤坡变形监测。

沉降监测:管道上方布置2个断面6个测点,其中堤顶4个,堤坡2个;同时在上游 50m 基准断面处布置3个测点。

水平监测:监测点布置与沉降位移监测点一致,监测断面共计6个,基准断面3个。

监测频率:注浆施工期内,每天一次,发现异常适当加密频次;施工期结束后两个月内,继续监测,频率可调整为每周一次。

三、工程应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其它设施;工程建设与运营不得损毁水工程。

四、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施工安排报经利辛县水利局同意方可开工建设。涉及防洪、行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利辛县水利局负责,你局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

五、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做好堤防、岸坡的安全监测工作,对项目影响范围内的堤防变形及沉降进行观察及分析,出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利辛县水利局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六、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的,你局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临近水工程、交通道路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你局应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七、工程建设服从水利规划、水利工程建设、防汛安全等要求,并接受水利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监督、管理;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局、利辛县水利局及相关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报送我局及利辛县水利局备案。

八、拟建工程占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性质不变。

九、本行政许可意见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未开工或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化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