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305-0014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3-05-17 | 发布日期: | 2023-05-23 17:19 |
发文字号: | 亳政办秘〔2023〕1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368042 |
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305-00144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3-05-17 | ||
发布日期: | 2023-05-23 | ||
发文字号: | 亳政办秘〔2023〕16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368042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亳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亳政办秘〔2023〕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亳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增强全市抵御火灾风险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调查处理权限及火灾性质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森林、核设施、军事设施等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火灾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含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火灾事故发生地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组
第四条 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管辖权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关于成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组的请示,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调查处理组由属地政府及消防救援、应急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组成,成员具有火灾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视情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参加。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六条 调查处理组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事故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处理组集体研究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公布。
第七条 调查处理组组长一般由本级人民政府联系消防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负责牵头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同志担任。
调查处理组组长主持调查处理组工作,统筹安排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火灾事故实际情况,明确调查方向和重点,确定各成员职责和分工;
(二)除调查处理组成立会议、调查报告审议会议外,应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各小组衔接会以及重大事项讨论会等;
(三)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
(四)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出现的分歧,经研究协商达不成统一意见的,调查处理组组长可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代表调查处理组作出结论性意见,也可根据需要,报组织成立调查处理组的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五)负责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对外发布火灾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的审定签发。
调查处理组副组长负责组织带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组成员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处理组成员应当服从组长的调度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调查处理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综合协调小组、技术小组、管理小组、专家小组等小组。
第九条 综合协调小组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筹备召开调查处理组相关会议等工作;
(二)负责调查处理组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对调查处理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承担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三)了解、掌握各小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小组按照调查处理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需要对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
(四)火灾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
(五)火灾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
(六)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处理组审议;
(七)负责调查处理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技术小组由消防救援、公安、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技术小组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调查处理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小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火灾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三)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勘查,搜集火灾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火灾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火灾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火灾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火灾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措施;
(五)形成技术小组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处理组审议;
(六)负责调查处理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管理小组由消防救援、应急、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管理小组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调查处理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小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查明火灾事故涉及的人民政府安全责任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针对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形成管理小组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处理组审议;
(四)负责评估火灾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完成火灾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五)负责调查处理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专家小组主要负责对火灾原因调查、火灾事故责任分析等相关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
第十三条 调查处理组及各小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火灾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火灾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 组织相关调查人员,严格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开展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各个环节工作,实地调查了解掌握火灾现场情况。
第十五条 注重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等方面进行取证。
(一)调查中应当重点关注火灾事故责任人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问题;
(二)对火灾事故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重点调查火灾发生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和工作职责的情况;对党委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及公职人员的调查取证,由管理小组负责。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的,调查处理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勘验、检测、试验,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勘验、检测、试验结论,并盖章签名。
第五章 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
第十七条 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取得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做出火灾原因认定结论。
第十八条 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深入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相关部门、行业和单位发现整改问题和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查明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实,依法依规做出火灾事故性质分析认定,明确是否属于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条 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分析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一)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承诺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实、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灾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一查实起火场所的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二)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查清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未严格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申请领取非特殊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是否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个体责任。
(三)依法调查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清中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执行中介服务技术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执业文件的行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行为,查实与火灾有关的中介服务主体责任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个人责任。
(四)依法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清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火灾中未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五)依法调查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调查有关部门及基层组织等对火灾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实是否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第六章 责任划分和追究
第二十一条 根据调查情况,管理小组负责对发生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分别提出移送相关机关进行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的初步意见。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及证据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二条 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调查处理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复印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与同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事实、性质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责任追究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加强协调沟通。
第七章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技术小组、管理小组通过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小组调查报告。综合协调小组在各小组报告的基础上,综合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在调查处理组内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火灾事故单位、火灾事故类别、火灾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概述,调查处理组成立依据,调查处理组人员的组成情况。
(二)起火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与起火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关系等相关单位概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过程以及火灾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
(四)火灾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包括火灾事故责任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政治面貌、职务、主管或从事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1.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分别列出个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分别列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
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分别列出单位名称、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
4.其他需要问责处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六)整改措施建议。结合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以及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火灾事故责任人员等存在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提出下一步防止同类火灾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整改措施要与调查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前后对应,力求做到有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
第八章 调查时限及批复
第二十四条 调查处理组应当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牵头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组成员召开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审议会议,对调查报告进行审议,调查处理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不得拒绝签名,应在签名后,说明不同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调查处理组向批准成立调查处理组的人民政府报送,应附调查处理组成员名单及签名。
第二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以正式公文作出批复。批复中要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批复主送调查处理组牵头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抄送调查处理组有关成员单位、火灾事故发生单位,通报给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等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第二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由火灾事故调查牵头部门按规定公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负责舆情答疑、回应社会关切等。
第三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由火灾事故调查牵头部门负责将调查处理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处理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资料装订归档。
第九章 挂牌督办
第三十一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处置不当,可能造成舆情等不良影响的火灾事故进行挂牌督办,具体工作由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市级挂牌督办的火灾事故包括:
(一)瞒报的火灾事故;
(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
(三)火灾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内未依法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或超出规定时限久查不结的火灾事故;
(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火灾事故。
第三十三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自接到火灾事故市级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挂牌督办事项。特殊情况下,挂牌督办期限可以适当延长30日。
第三十四条 市级挂牌督办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形成后,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市级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及时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复。
第三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决定、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章 整改评估
第三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年内,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成立评估组,对火灾事故责任追究、防范措施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事故相关单位、场所及同类单位、场所,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等工作人员组成,评估组组长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第三十七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并抄报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按程序下发督办函,督促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企业限期整改落实,对逾期仍未整改落实又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务责任追究不落实的,以及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审判拖延滞后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15日以内(含本数)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施行期间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则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