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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市监罚字〔202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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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在场所内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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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乐水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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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600MA8P18474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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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显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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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地址生产经营“蓝莓叶黄素 ”、“美式黑咖啡”等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9990.6元,违法所得706.21元;
2.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4337.54元,违法所得15.15元。且是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地址场所内生产;
3.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生产标示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产品货值金额18102.25元,违法所得318.46元;
4.当事人被许可的生产场所因部分生产车间无生产设施设备、化验室无检验仪器、生产厂房内卫生条件差,生产者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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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半成品、标签、设备、工具等物品(详见物品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706.21元;
3.并处罚款164962.4元;
4.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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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名称: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帐号:2000023608041030000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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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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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市监罚字〔202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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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生产食品枇杷秋梨膏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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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骐锌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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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600MA2T6KT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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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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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生产食品枇杷秋梨膏,共生产1000瓶,销售价格3.8元/瓶,货值金额3800元,未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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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枇杷秋梨膏”共计996瓶;
2.处罚款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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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名称: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帐号:2000023608041030000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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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