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301-00068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号: | 亳政办秘〔2023〕3号 |
发文日期: | 2023-01-09 | 发布日期: | 2023-01-15 |
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301-00068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号: | 亳政办秘〔2023〕3号 |
发文日期: | 2023-01-09 |
发布日期: | 2023-01-15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亳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亳政办秘〔202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亳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21年4月6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的《亳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亳政办秘〔2021〕22号)同时废止。
2023年1月9日
亳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
2.1 领导机构
2.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3 市指挥部办公室
2.4 市专家组
2.5 市现场指挥机构
2.6 县(区)组织指挥机构
3 应急准备
3.1 预案体系
3.2 风险控制
3.3 应急队伍
3.4 物资装备
3.5 资金保障
3.6 科技支撑
3.7 联动机制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5 信息报告
5.1 信息报告
5.2 信息通报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6.2 先期处置
6.3 响应措施
6.4 指挥协调
6.5 应急处置
6.6 响应终止
7 后期工作
7.1 损害评估
7.2 事件调查
7.3 善后处置
7.4 总结报告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和强化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亳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亳州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市外但对亳州市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及规定执行,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要严格落实“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要求,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
2.1 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市长领导下,市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2.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总 指 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必要时由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市无线电管理处、亳州广播电视台、市气象局、市数据资源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亳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亳州市支队、市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市人民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对市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市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市指挥部统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2.3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推进全市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落实市指挥部的指令,制订应急响应方案,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办理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2.4 市专家组
市环境应急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建和管理,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的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2.5 市现场指挥机构
市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长由赶赴现场的最高级别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长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工作,副指挥长协助。
2.6 县(区)组织指挥机构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设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开展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并按照国家、省、市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3 应急准备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坚持关口前移,强化预案体系、风险防控、应急队伍、应急装备物资建设等工作。
3.1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市政府根据《亳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编制的专项预案。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部门预案,或者在部门预案中增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内容或制订现场处置工作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完善本级及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所在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优化机制,不断提升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3.2 风险控制
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实时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对白酒酿造工业,医药制造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化工行业,危险废物、垃圾焚烧处置行业和污水处理行业等主要环境风险行业的隐患排查,重点加强对化工园区、环境风险等级为较大以上的风险企业隐患排查,检查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整改存在问题。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3 应急队伍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要不断推进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加大员工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力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确保环境应急先期处置有序有效。
3.4 物资装备
市、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可采取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信息储备等方式,加强辖区内环境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同时,要全面掌握辖区内社会化物资储备情况和物资生产厂商产能情况,形成持续供应能力。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积极配合物资保障。应急时期,地方政府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根据 “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的原则,依法对各相关企业的应急物资紧急征用,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3.5 资金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或肇事人承担。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3.6 科技支撑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和应用,为环境应急处置提供科技支撑。
3.7 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与相邻地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动,健全风险防范、信息通报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突发事件监测机制,提高监测技术水平;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质量监控网络系统,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通过日常环境监测、互联网信息、环境污染举报等途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强化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能力。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按照“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的原则,建立日常环境预警制度,开展对各类环境预警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重点对以下区域进行监测监控:亳州市调蓄水库等饮用水水源地、西淝河、茨淮新河、芡河等重要河道;G105、G311、G237、S247、S245、S224、S239、S250、S306、济广高速、德上高速、宁洛高速等穿越水源保护区和人口集中区的危化品运输道路;居民聚集区、医疗卫生、学校、车站等敏感区域;生态红线区;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单位及其周边环境敏感目标。
4.2 预警
4.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见附件4。
4.2.2 预警信息处理
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必须立即报告事发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控工作,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按有关规定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预警信息的研判。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过市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举报热线、媒体和公众等多种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当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
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应急局负责。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公安局负责。
4.涡河、茨淮新河航道船舶污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5.因调引水或资源型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市水利局和市城市管理局负责。
6.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震局负责。
4.2.3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时间、预警区域或场所、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咨询电话、发布时间等。
预警原则上由县(区)人民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其授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发布,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三级(黄色)及以上预警,市级人民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其授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同时予以发布。
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宣传车、大喇叭、新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2.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时,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指令(要求)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环境污染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3)适时组织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事件的级别;
(4)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分析评估结果、可能受到的危害、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以及咨询电话;
(5)做好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转移、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对特殊人群要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措施;
(2)视情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组织(指令)应急救援处置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视情况向下游或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发送预警;
(8)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2.5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地方政府或部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威胁或危险消除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5 信息报告
5.1 信息报告
5.1.1 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人员。
事发地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接报后,立即核实、分析研判、分类报告。①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②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报省生态环境厅。③初步认定为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生态环境部;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其中,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可直接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须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接报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市或县(区)人民政府可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先于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Ⅱ)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可能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1〕第17号)规定执行。
5.1.2 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2 信息通报
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上下游或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上下游或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同时报上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件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分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其中,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指导应对。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市级层面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等级(见6.3响应措施)。县(区)人民政府响应等级可参照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5。
6.2 先期处置
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财产损失,减轻或消除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交通、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6.3 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6.3.1 三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相应响应建议,市指挥部视情启动三级响应。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和支持。市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三级响应条件:
接到以下信息经核实已造成或将要造成环境污染、但未达到二级响应条件时,启动三级响应:
(1) 发现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和填埋时;
(2)接到企业报告的危化品泄漏信息、或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污染物泄漏信息时;
(3)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
(4)发生危化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或接到危化品运输交通事故信息报告时;
(5)初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
6.3.2 二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相应响应建议,市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统一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总指挥率领市生态环境局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响应状态(视情报请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指导协调)。市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必要时,提请市政府研究并作出工作部署。
二级响应条件:
(1)污染物超标排放或危化品泄漏影响或可能影响敏感水体 (如亳州市调蓄水库、茨淮新河、西淝河、芡河等)时;
(2)有毒有害气体(如液氨、液氯、三氯甲烷、天然气等) 大量泄漏、影响或即将威胁到附近人群生命健康时;
(3)发现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和填埋,县(区)政府不能独自处置时;
(4)接到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要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
(5)初判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
6.3.3 一级响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将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市指挥部启动一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报请安徽省人民政府启动《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指挥部总指挥率领市生态环境局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当国家、省指挥部介入后,应在国家、省指挥部统一指挥领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必要时,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并作出工作部署。
一级响应条件:
(1)造成跨省、市界水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
(2)污染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造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初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
(4)经研判,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形。
6.4 指挥协调
6.4.1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市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赴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先期处置工作,待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介入后,配合省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4.2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市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
(2)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处置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市级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市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3)根据需要,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等应对工作;
(4)研究决定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5)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
(6)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
(7)向受事件影响或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市内有关县或兄弟市通报情况;
(8)视情向兄弟市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4.3 接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响应,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
市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和支持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主要工作:
(1)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2)指导事发地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3)根据地方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对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5)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6.5 应急处置
市指挥部各工作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会同事发地政府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5.1 污染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措施,查找并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必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可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1)大气污染处置:
①污染源控制。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控制污染源,由企业第一时间采取堵漏、倒罐、关闭闸阀等措施减少或消除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引发突发大气污染事件,或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伴随火灾、爆炸事故的,消防处置措施应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相应灾害处置规程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置,防止灾害扩大。
②污染物去除。根据有毒有害气体的物理化学性质,利用喷洒洗消液、抛撒粉状消毒剂等方式消除有毒有害气体污染。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划定疏散范围,采取隔离和疏散方式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布设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
(2)水体污染处置:
①污染源控制。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控制污染源,由企业第一时间采取堵漏、倒罐、关闭闸阀、停产、封堵、围挡等措施减少或消除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泄漏源控制难度过大时,指挥部结合专家意见会商后提出污染源控制方案。
交通事故危化品泄漏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协调消防支队及时采取堵漏、倒罐等措施,减少或消除危化品泄漏。难以控制泄漏时,指挥部应及时调集工程车辆等,根据现场地形、污染物走向实施污染物拦截、导流暂存等措施。
②污染物拦截。利用“一河一策一图”实施方案查找的应急空间和设施,根据丰水期、枯水期的具体水文条件,迅速采取在河道筑坝、河面围栏、关闭上下游闸门等措施,将污染控制在最小水体范围内进行工程削污。
③污染物去除。根据水利部门提供的水文信息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对受污染水体采取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捞、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等方式,去除水体污染物。
(3)土壤污染处置:
①污染源控制。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者危险废物倾倒引发土壤污染后,及时采取堵漏、倒罐、围挡等措施,查明和切断污染源。
②污染物去除。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开展土壤污染扩散分析和应急监测,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隔离、吸附、去污洗消、临时收储、转移异地安置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开展有效处置工作,消除环境污染。
6.5.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的生活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6.5.3 医疗救治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疏导援助。
6.5.4 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6.5.5 专家会商
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6.5.6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灾害等。
6.5.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电视、广播、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针对重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在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6.5.8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侦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事发现场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情绪疏导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6 响应终止
当事件处置基本完毕、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7 后期工作
7.1 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7.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4〕第 32 号)等有关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地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调查工作,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由县(区)直接处理的突发环境事件,由相应的县(区)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市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险企业开展理赔工作。
7.4 总结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负责处置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其中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应上报省人民政府。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发布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企事业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优化机制,不断提升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4.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
5.亳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流程图
6.亳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联系方式一览表
7.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应急专家库名单
8.基于情景的应急处置方案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准备能力建设;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消除处置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网络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救灾物资的存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市应急局的动用指令,负责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和组织调出。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应急状态下,按程序动用市级医药储备,并做好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综合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落实环境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放射源收贮工作。
市民政局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影响群众,按规定纳入保障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环境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工作,并配合相关资金主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森林资源损害的调查、处置和评估工作,参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的应急处置。参与因地质灾害或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负责提供环境应急事件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城市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做好城区供水的水质监测,根据指挥部要求实施停水或供水措施。负责燃气、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安置物资的运输保障;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相关人员的资格认定。
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会同相关部门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渔业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参与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的应急处置。负责鱼类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置。
市水利局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参与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做好重要河流工程应急调度;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订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监督和指导农村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为各县区卫生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学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市应急局参与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应急处置相关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会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做好受因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做好转移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各级广播电视台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信息发布及有关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等。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事发区域及周边地区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分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相关药品、医疗器械(二类以上)、化妆品的生产、药品批发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在相关专业力量的指导下,对重金属污染和危险物品爆炸、泄漏事件等进行现场灭火与泄漏控制。
亳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亳州市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受威胁人员疏散转移,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应急期间社会治安维护。
市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障抢险救灾电力的及时供应,组织协调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
市数据资源局、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环境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附件3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组成及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汇总上报事件信息,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应对处置工作,承办指挥部文电、会务及简报编辑、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二、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亳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亳州市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武警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三、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四、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分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对污染处置提供应急医护保障;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五、应急保障组。由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六、转移安置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及组织调集重要生活必需品,做好物资发放及监管。
七、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旅游体育局、亳州晚报社、亳州广播电视台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八、社会维稳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受影响地区等重点地区社会治安管理、矛盾纠纷化解、商品的市场监管等工作。
九、调查评估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及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附件4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
一、对情况危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
二、对情况紧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
三、对情况比较紧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
四、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
附件5
亳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流程图
附件6
亳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联系方式一览表
序号 |
单位 |
值班电话 |
备注 |
1 |
市生态环境局 |
0558-5237600 |
|
2 |
市应急局 |
0558-5891234 |
|
3 |
市委宣传部 |
0558-5555190 |
|
4 |
市委网信办 |
0558-5322377 |
|
5 |
市发展改革委 |
0558-5555258 |
|
6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0558-5555313 |
|
7 |
市公安局 |
0558-5266120 |
|
8 |
市民政局 |
0558-5539092 |
|
9 |
市财政局 |
0558-5119290 |
|
10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0558-5120111 |
|
11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0558-5122782 |
|
12 |
市城市管理局 |
0558-5996017 |
|
13 |
市交通运输局 |
0558-5116003 |
|
14 |
市农业农村局 |
0558-5555303 |
|
15 |
市水利局 |
0558-5117921 |
|
16 |
市商务局 |
0558-5555315 |
|
17 |
市卫生健康委 |
0558-5121719 |
|
18 |
市市场监管局 |
0558-5505789 |
|
19 |
市气象局 |
0558-5510502 |
|
20 |
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
0558-5555323 |
|
21 |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分局 |
0558-5388039 |
|
22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0558-5368055 |
|
23 |
亳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
0558-5239101 |
|
24 |
武警亳州市支队 |
0558-5621510 |
|
25 |
市供电公司 |
0558-5822226 |
|
26 |
市数据资源局 |
0558-5555539 |
|
27 |
市无线电管理处 |
0558-5122206 |
|
28 |
谯城区人民政府 |
0558-5522712 |
|
29 |
涡阳县人民政府 |
0558-7212235 |
|
30 |
蒙城县人民政府 |
0558-7623997 |
|
31 |
利辛县人民政府 |
0558-8812462 |
|
32 |
亳州高新区管委会 |
0558-5189519 |
|
33 |
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
0558-5118341 |
|
附件7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应急专家库名单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职称 |
1 |
郭文杰 |
男 |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 徽润安信科检测公司 |
正高级工程师 |
2 |
汤有宏 |
男 |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
正高级工程师 |
3 |
闫龙超 |
男 |
亳州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
高级工程师 |
4 |
刘海军 |
男 |
亳州市自来水公司(制水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5 |
孙爱芹 |
女 |
亳州市水利局 |
高级工程师 |
6 |
申 杰 |
男 |
亳州市水利局 |
高级工程师 |
7 |
李佳耘 |
女 |
亳州市气象局气象台 |
高级工程师 |
8 |
黄利萍 |
女 |
亳州市气象局气象台 |
高级工程师 |
9 |
程健生 |
男 |
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副主任医师 |
10 |
赵 峰 |
男 |
亳州市应急局 |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 工程师 |
11 |
孙宏伟 |
男 |
亳州市应急局 |
|
12 |
孙 进 |
男 |
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 执法支队 |
高级工程师 |
13 |
余利影 |
女 |
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 执法支队 |
高级工程师 |
14 |
宋 涛 |
男 |
安徽省亳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高级工程师 |
15 |
李彩宜 |
男 |
安徽省亳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高级工程师 |
16 |
单化理 |
男 |
安徽省亳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高级工程师 |
17 |
张海云 |
男 |
亳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站 |
高级工程师 |
18 |
袁 峰 |
男 |
蒙城县生态环境监测站 |
高级工程师 |
19 |
徐 军 |
男 |
亳州市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
高级工程师 |
20 |
朱 坤 |
男 |
利辛县生态环境监测站 |
高级工程师 |
21 |
庞书言 |
男 |
亳州市涡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 |
高级工程师 |
22 |
董 利 |
男 |
亳州市涡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 |
高级工程师 |
23 |
张万里 |
男 |
亳州市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
高级工程师 |
24 |
李 波 |
男 |
亳州市委宣传部 |
|
25 |
李 翔 |
男 |
亳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工程师 |
26 |
崔战伟 |
男 |
亳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工程师 |
备注:省级环境应急专家库名单见《安徽省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名单》(皖环发〔2021〕8号)。
附件8
基于情景的应急处置方案
一、事件情景设定
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所属柴油罐车在省道237张村镇段西淝河附近发生交通事故,柴油罐车发生侧翻,油罐车内装有30吨柴油泄漏,泄漏的柴油流入西淝河,污染西淝河,可能威胁下游两个饮用水水源地。
二、应急工作方案
(一)信息报告。事件发生后,路人向利辛县公安局报告,利辛县公安局通报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接报后。进行现场核实,根据核实及预判情况。向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亳州市人民政府及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二)启动响应。利辛县指挥部启动《利辛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亳州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污染物处置。亳州市指挥部组织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进行研判、预警,启动《亳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监测、污染处置、物资调用、安全警戒、信息发布等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处置。指挥部协调消防支队及时采取堵漏、倒罐等措施,封堵泄漏点,控制污染源。使用活性炭、吸油毡等清除泄漏的柴油,转移油罐车至安全的地方。利用西淝河“一河一策一图”实施方案查找的应急空间和设施,迅速采取在河道筑坝、河面围栏、关闭上下游闸门等措施,将污染控制在最小水体范围内,利用吸油毡、围油栏进行吸附。
(四)预警发布。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公众禁止靠近事故现场。
(五)应急监测。开展应急监测,在事故点上游50m、下游500m、1500m处开始布点,监测,预测油污扩散变化。
(六)应急供水保障。启用城市备用水源,启用城市应急水源,优化水厂净水工艺,应急送水。
抄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省应急厅办公室,市委各部门,市人大
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中院,市检察院,
亳州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亳各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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