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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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600485896289T/202211-00003 组配分类: 应急处置
发布机构: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公民 /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搜救应急预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8-30 发布日期: 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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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应急处置
发布机构: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公民 /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搜救应急预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8-30
发布日期: 2022-11-21
亳州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搜救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2-11-21 15:39 信息来源: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亳州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水上

交通突发事件搜救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建立全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搜救应急反应机制,快速、有效地组织开展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水上交通突发事态的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航行安全,保护亳州市水域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水路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亳州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亳州市内河通航水域、涉渡水域及市政府指定需要监管水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发生在该区域以外的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威胁、影响到本区域或由上级部门指定或应其它搜救机构请求,需派力量协助应急处置的,参照本预案执行。

局属各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各自辖区内的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相衔接。

第三条   本预案遵行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依法规范、快速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亳州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水上搜救职责。以下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为支点,建立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搜救应急领导机构,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搜救行动的指挥协调、信息上报、后期保障和新闻宣传工作。各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搜救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市中心水上搜救应急指挥体系由组织指挥机构、日常工作机构、应急工作组、专家咨询组、相关单位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和各单位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第六条   市中心成立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搜救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中心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由亳州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担任;

副指挥:由亳州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担任;

 员:由应急保障科、水运服务科、政务服务科、船舶检验科、港航服务科、党群工作科、财务科、综合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和下属各单位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中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心应急办)设在应急保障科,是中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应急保障科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市中心应急指挥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搜寻救助、防台风、防污染、防极端恶劣天气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订预案;

(二)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辖区职责范围内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搜救应急处置工作;

(三)组织力量积极参与跨区域的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搜救应急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获救人员的接待遣送工作;

(五)负责与邻近水域搜救部门进行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搜救工作的联系、协调和交流;

(六)组织开展亳州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搜救应急处置演练;

(七)负责落实应急费用;

(八)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应急保障科职责:

(一)负责安排日常值班接警工作、应急期间24小时值班接警工作及协调应急期间的领导值班工作,做好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工作;

(二)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搜救应急工作;

(三)组织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和演练;

(四)提出年度应急工作预算经费建议;

(五)及时向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和省局报告有关情况;

(六)组织新闻发布;

(七)承办中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中心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在市中心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水上搜救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时组织开展工作,组长由分管水上交通安全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市中心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各单位负责人组成。在市中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承担相应处置工作。

工作组下设七个小组:信息报送小组、综合保障小组、应急协调小组、现场救援小组、事故调查小组、航道疏通小组、总结评估小组。

第十条   信息报送小组,由应急保障科负责人担任组长,应急保障科和综合科信息员按照突发事件报送格式要求,在第一时间内(最长不得超过2小时)报送至市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和省局安全监督处。

第十一条   综合保障小组,由综合科负责人任组长,市中心相关科室人员组成,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车辆保障和人员衣食住行的总供给;

(二)与医疗单位、消防部门联系,确保发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搜寻救助;

(三)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根据市中心应急指挥部和工作组的要求,统一向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和省局报送应急工作文件;

(四)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及时消处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

(五)按照市中心应急指挥部要求,筹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六)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的好人好事;指导地方应急管理机构新闻发布工作;

(七)承办市中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应急协调小组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中心相关科室、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应急处理工作的总体协调,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执行并传达指挥部指令;

(二)预案启动后,具有组织、协调各种所需应急力量的权力,任何与本预案相关的人员、物资必须听从应急协调小组的安排。

第十三条   现场救援小组组长由事发地各单位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现场救援、现场警戒和前期事故调查,工作组到达后,除负责总后勤供给外,由工作组根据现场情况适时调整,并报局应急指挥部。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小组组长由市中心指定资深调查官担任,具体名单由市局统筹另行公布。组成人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单位、行业专家参加。具体负责事故现场勘验和问询取证工作,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为险情、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渔船、自备船单方事故由渔政部门、当地政府牵头负责,在航道或与运输船舶发生事故,由海事部门牵头负责,遵照本预案执行。

第十五条  航道疏通小组组长由工作组组长决定,根据总指挥同意,成员由相关科室人员组成。负责现场警戒解除后的航道恢复工作。

第十六条   总结评估小组组长由工作组组长担任,由其他工作小组、专家咨询组、各单位和市中心相关科室人员组成。具体职责:

(一)负责编写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工作大事记;

(二)负责对水上搜救情况、应急处置、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向市中心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评估报告;

(三)承办市中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综合保障小组、应急协调小组、现场救援小组、事故调查小组、航道疏通小组指定专人负责与工作组沟通联系,工作组协调应急工作,并及时向市中心应急指挥部汇报情况,执行并传达市中心应急指挥部指令。

第十八条   应急协调小组、现场救援小组在水上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响应行动终止时由工作组组长宣布解散;信息报送小组、综合保障小组、事故调查小组、航道疏通小组、总结评估小组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工作组由市中心应急指挥部宣布解散。

第十九条   市中心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咨询组,由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水上搜救打捞、水上防污染、水上危险品处理、消防、科研、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主要职责:

(一)参与市中心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搜救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

(二)对海事系统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三)负责对响应、终止和后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四)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和技术咨询;

(五)承办市中心或应急指挥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预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

第二十一条   预警信息来源:

(一)当事船舶、设施、其他交通工具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报告;

(二)过往船舶、港口经营人(所有人或代理人)、目击者的报告;

(三)水上救助电话12395、公安110报警台、有关部门转报;

(四)气象部门的通报;

(五)现场巡航、各监控点;

(六)其他信息来源。

第二十二条   市中心应急办接到水上险情报警信息,应尽可能详细的了解并记录相关信息。立即上报市中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并做好记录。同时按信息报送程序及时向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和省海事中心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中心应急指挥部组织对所获取的信息进行核实,判断报警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根据核实的信息评估险情,宣布启动预案。

核实途径包括:

(一)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或承运人;

(二)港航单位、码头、渡口等;

(三)附近渔船和船舶;

(四)派出船舶进行搜寻核实;

(五)其他直接或间接的途径。

第二十四条  市中心应急指挥部根据条件,建立与气象、水利等部门联系机制,及时接收有关气象、水文预警信息。

第二十五条  获知极端天气、洪水等预警信息后,市中心应急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合理估计对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确定具体防范措施,必要时可采取临时禁航、限航等果断措施。

经总指挥或工作组组长批准,可通过电话通知、手机短信、发布航行通(警)告等方式,发布水上交通预警信息,指导部署预防工作。

水上交通预警信息发布范围主要包括:应急指挥部成员、工作组成员、市、县海事机构负责人,市交通、安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乡管员,主要水运企业负责人等。

第二十六条  发生任何级别的险情,都要参照水路交通应急信息报送流程实行第一时间报告制。

(一)信息报送小组应在接报后第一时间向省地方海事局上报《水上突发事件快报表》,上报时间不得迟于2小时;

(二)信息报送小组应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编制《水上事故(事件)续报表》,将救援进展、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续报到省地方海事中心;

(三)《水上突发事件快报表》及《水上事故(事件)续报表》应由总指挥签字,加盖市局公章后,采用传真形式上报省地方海事中心,传真电话:0551-62870366、62870365,夜间0551-62870326;

(四)特殊情况下,经省地方海事中心同意,市中心可用电话、电子邮件形式先行报告事故(事件)信息,特殊情况消除后,应及时补报《水上突发事件快报表》及《水上事故(事件)续报表》,否则视同未报或迟报;

(五)应急协调小组根据工作组组长指令,及时向市政府和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通报(通告)事故(事件)及搜救情况。事故(事件)可能造成严重水域污染或存在燃烧、爆炸等危险的,应立即通知市政府和环保、消防等部门,要求其按规定启动相关预案,或派员参与应急救援。

第二十七条   应急响应与处置程序

(一)通知事故(事件)发生地或就近的海事处(所)开展先期救援;

(二)通知工作组成员进入工作岗位;

(三)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水上应急搜救方案,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救援方案;

(四)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调动应急救援力量(救援人员、车辆、船艇、装备)执行救助任务;

(五)采取必要的水上交通管制、应急打捞清除等措施,保护水域环境,保障航道畅通,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六)向地方政府、上级主管单位进行险情的通报;必要时申请社会力量、军队、武警力量的协助;

(七)与岸上医疗救助单位联系,做好准备,抢救落水人员;

(八)同步开展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海事调查,证据采集工作;

(九)统筹开展社会宣传,适时发布水上搜救行动相关消息,把握舆论导向,争取社会支持,提升海事形象。

第二十八条   市中心应急指挥部在咨询专家咨询组意见后,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一)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二)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三)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四)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第二十九条   工作组应在不影响水上搜救行动的前提下,安排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同步进行海事调查与取证。

第三十条   海事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携带下列物品:

(一)本人的海事执法证件或海事调查官证;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相关文书、表格;

(三)录音设备;

(四)照相机或摄像机;

(五)皮尺、小刀等工具;

(六)封装证物的封口逶明塑料袋等。

第三十一条   调查人员勘查水上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有当事方人员在场,勘查的情况应予详细记录,除文字说明外,还应进行照相、录相及绘图;勘查记录应由当事方人员和勘查人员签字。

第三十二条   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总结评估小组制作《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市局向省地方海事中心报送《水上事故(事件)报告表》。

第三十三条   事故(事件)善后工作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   大事故及以上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有人员死亡水上事件的水上搜救行动结束后15日内,市中心依据交通运输部《海(水)上搜救行动后评估办法》的规定,召集工作组成员,并可邀请上省地方海事中心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急管理负责人,召开水上搜救行动后评估会议,对应急行动进行总结与后评估。

市中心编写《水上搜救行动后评估报告》并上报,《水上搜救行动后评估报告》与相关文字、影像资料归档保存。

第三十五条   搜救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要履行职责,服从命令,确保任务的完成,对失职失责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单位和相关部门,要为参加应急预案实施的工作人员提供方便,要给予适当的通讯、交通、加班等补助。市中心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市中心应急指挥部根据后评估意见与建议,调整应急预案,优化应急程序,加强应急人员培训,强化应急物资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七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