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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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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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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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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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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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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议增加“建立健全市场开办者非法销售麻黄草‘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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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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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开办者是市场管理者,不直接销售中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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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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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具有与市场内销售的中药材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中心。建议删除“仓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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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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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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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场开办者义务建议增加“建立风险分析预警、舆情监测体系日常收集研判风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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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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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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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禁止在中药材市场销售下列中药材。建议将“中药材”修改为“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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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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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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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二)罂粟壳、麻黄草”建议修改为“罂粟壳、麻黄草、毒品原植物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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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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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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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兽用中药材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中药材种子、种苗和水产中药材的管理”建议修改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兽用中药材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水产中药材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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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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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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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议修改为:林业部门负责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野生植物中药材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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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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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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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责任单位建议加上数据管理部门,修改为“数据资源管理、商务部门负责构建中药材电子交易平台和市场信息平台,建设中药材平台流通追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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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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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该项工作仍是商务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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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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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交通、邮政部门负责对中药材运输、邮寄行业进行整顿和规范。”建议修改为“交通、邮政管理部门分别对中药材运输、邮寄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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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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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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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增加海关职能。理由:监督管理部门中缺少对进口中药材有监管职责的海关部门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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