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03 16:10
信息来源: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亳州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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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1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了《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指导意见》(亳自然资规函〔2022〕4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出台为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提供了政策依据,有效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举办)企业的用地需求。
一、起草背景
(一)相关领域现状。当前农村集体经济活力不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着用地不规范、管理有漏洞、利用率低等问题,制约了对集体建设用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能够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用地需求,有效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推动乡村产业发展壮大。
(二)起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结合《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通知》(皖自然资管〔2022〕2号)精神,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用地需求,有效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增加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助力乡村振兴。
三、文件起草过程
2022年3月3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2年3月7日,我局书面征求了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和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意见,共收到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4条反馈意见,已采纳,其他单位均无意见。3月9日,根据征求意见反馈情况我局对《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完善,形成了《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指导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送审稿)》)。
2022年3月9日,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第8次局务会议研究同意《指导意见(送审稿)》,并根据会议研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2022年3月11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了《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指导意见》(亳自然资规函〔2022〕42号)。
四、工作目标
通过出台《指导意见》,指导各县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有效化解农村集体经济活力不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着用地不规范、管理有漏洞、利用率低等问题,保障了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用地需求。
五、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七部分:一是总则;二是适用范围及要求;三是申请主体;四是申请条件;五是审批程序;六是责任;七是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包括文件起草依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及相关行业规定
(二)适用范围及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
(三)申请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
(四)申请条件。1.申请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满足的条件;2.用地单位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提供材料。
(五)审批程序。1.用地单位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的办理程序。2.用地单位按要求编制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办理开工、竣工和不动产登记等。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项目建成后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六)责任。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关责任。
(七)附则。
六、创新举措
《指导意见》对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活力。
七、下一步工作
《指导意见》印发后,我市将指导各县(区)根据乡镇总体规划继续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工作,保障农村项目用地需求,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乡村振兴。
解读机关:自然资源权益开发利用科
解读人: 王新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8-512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