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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543234K/202112-00017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亳州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亳州市中药材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起草说明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2-10 发布日期: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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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亳州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亳州市中药材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起草说明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2-10
发布日期: 2021-12-10
关于《亳州市中药材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1-12-10 15:58 信息来源: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亳州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随着我市中药材市场不断壮大,2007年11月1日出台的《亳州市中药材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不能适应新的中药材市场发展和监管需求。为规范我市中药材市场销售行为,加强中药材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护公众健康,促进我市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2021年7月25日,省委副书记、省长王清宪在《亳州市反映:促进中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存在的问题需重视和解决》政务信息专报上批示:“亳州中医药产业有了一定的规模和市场影响力,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面向未来的顶层设计,提升产业品质,规范市场管理,完善产业生态发展新的模式,引入新的技术和管理,加强信息化手段运用,对接好资本市场,提高中药材市场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度,请你们就此提出一专题报告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意见。此外,《亳州市中药材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系2007年11月1日出台,相关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的中药材市场发展和监管需求。为进一步落实省、市领导部署,促进我市中药材市场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世界中医药之都”,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亳州市中药材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管理办法》出台的主要工作

新《办法》相较2007年出台的《亳州市中药材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更为丰富和完善,主要在如下方面发生了变化:

(一)坚持分类管理。《办法》明确“对未进入药用渠道的中药材,按照农副产品实施管理。明确以进入药用渠道为唯一用途的中药材,按照药品实施管理。”在今后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将按照中药材的用途确定其性质,有利于更加清晰准确的适用法律法规调整中药材市场经营行为。

(二)明确责任义务。相较于老版本,新《办法》对市场开办者义务、销售者义务进行了明确,列出了具体义务事项,特别是明确了在中药材市场内禁止销售的中药材品种,有利于市场开办者、销售者执行,也有利于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中药材市场销售质量安全。

(三)坚持政策导向。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食药监〔2013〕208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等对加强中药材市场管理提出的相关要求,本次修订《办法》过程中坚持了中央的政策导向,落实了上述文件中的具体要求。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含总则、市场开办者义务、销售者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个部分49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提出了出台《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以及立法原则。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义务”,对市场开办者义务进行了规定,列出了具体义务事项。

第三章“销售者义务”, 对销售者、中药材贮存服务提供者义务进行了规定,列出了具体义务事项。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相关部门对中药材市场的具体职责和监管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主管部门未履行义务和职责所要承担的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用语含义和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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