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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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62764234C/202105-00001 组配分类: 其它解读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地震局)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防震减灾条例》颁布实施相关问题解读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5-06 发布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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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亳州市防震减灾条例》颁布实施相关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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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防震减灾条例》颁布实施相关问题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06 09:36 信息来源: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地震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亳州市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5年6月26日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4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首先,从国家层面来看,我国位于欧亚大陆的东南部,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也是世界上蒙受地震灾害最为深重的国家之一。1997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将防震减灾活动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2008年,四川汶川发生8.0级特大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让人们再一次领略了地震灾害的无情和巨大毁灭性。为更好适应防震减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社会大众对地震安全的新要求,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更加突出了科学发展观和以预防为主、全面防御的要求,在具体制度上吸收了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的实践经验,也对基层的防震减灾工作提出了新的思路、新的要求。

其次,从我省情况来看,1995年,安徽率先出台全国第一部防震减灾地方法规——《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引领全国防震减灾法制建设。此后,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作了4次修订。为全省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后,从我市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市地处郯庐断裂带南段,历史上,境内曾发生过三次5级左右破坏性地震,是全国11个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之一,2006年以来,多次被划为地震危险区或值得关注地区。虽然近年来,在各级各门的高度重视下,防震减灾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目前尚未有一部有关防震减灾工作的法规规章,“依法防震、科学减灾”的道路任重而道远。

而当前我市正处于打造“大湖名城、创新高地”,朝着建设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迈进的关键时期,城市化进程加快、重大工程建设和农村小城镇的发展,使得社会的现代化程度越来越高,其面对突发震灾的易损性也愈显突出。国家、省两级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及规章只对防震减灾做了一些纲要和宏观性的规定,具体到市级操作不够明确,因此亟需一部符合亳州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完善防震减灾事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条例》出台的过程

2013年,市人大常委会将《亳州市防震减灾条例》列入了全市2013—2017年全市五年立法规划,2014年4月22日,市政府吴春梅副市长主持召开了立法准备工作汇报会,拉开了立法工作的序幕,到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成功召开,共历时近一年半的时间。

在立法的过程中,一是紧紧把握防震减灾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加强前瞻性、基础性研究,提出高质量立法建议,并获得市人大、市政府的一致通过。二是坚持开门立法,借助社会专家力量,委托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率领法治政府创新团队组成立法起草研究课题组,具体开展《亳州市防震减灾条例》的立法研究和起草工作。三是邀请市人大、市法制办提前介入,对立法的程序及过程进行全过程把关。为加强对立法工作的指导,还邀请到原中国地震局法规司方韶东司长任组长的“立法专家组”。四是拟制《立法调查问卷》,分发至各级地震工作机构,集合全市防震减灾队伍的智慧,充实《条例》内涵。五是开展立法调研,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分赴济南、唐山、大连等地学习考察,三座城市分处立法工作的不同阶段且各具特色,为我市条例起草工作提供了实际经验。六是融合国家、省级专家思想,提升《条例》站位高度。立法之初,专程赴中国地震局政策法规司汇报了立法的准备,之后,将形成的草案稿交由政策法规司专家及省地震局各专业处室进行修改。保证了《条例》在立项、调研、起草、修改、论证、评审、审核通过等各阶段的顺利推进。

三、《条例》的思路及框架

《条例》坚持以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能力,形成全民参与的防震减灾格局,整合社会资源,结合地方实际把成熟有效的防震减灾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法规条款上,注重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第一章:总则,九条;第二章:地震监测,七条;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十五条;第四章:地震应急救援,七条;第五章:法律责任,两条;第六章:附则,一条。

四、《条例》的主要特色

《条例》结合我市防震减灾工作实际,主要体现为以下几大特色:

一是突出各级政府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责任。

规定要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工作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强调将防震减灾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二是突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统筹发展。

《条例》规范了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设置,对地震监测设施项目和观测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水库大坝、港口、矿山、一百米以上的高层建(构)筑物、一千米以上的隧道、特大桥梁、广播电视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运行、管理以及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和承担”。

三是突出防震减灾工作的社会化管理。

创造性地提出了防震减灾工作的网格化管理,以便“全民参与防震减灾格局”的形成。《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大型商场等单位应当配备防震减灾辅导员或者联络员,负责防震减灾工作的宣传和联络。”“助理员、辅导员、联络员工作区域应当形成网格化,接受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培训。”

四是突出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管。

《条例》分别在以下几方面作了规定:

1、明确了不同类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依法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2、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作出了特别规定。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本市抗震设防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3、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抗震设防监管中的职责。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抗震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做好各项工作。”

4、要求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包括抗震设防的内容。抗震设防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五是突出加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条规定“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在我市实践活动中,每年“5.12”期间都系统开展系列宣传、地震应急演练等活动。为突出宣传、演练在防震减灾中的重要作用,《条例》第九条规定“每年5月为全市防震减灾宣传、演练月”。且对各类单位的宣传、演练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医院、养老机构、大型商场等单位,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地震应急疏散、逃生自救、互救演练”。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二次地震应急疏散、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此外,坚持防震减灾科普从娃娃抓起,要求学校将防震减灾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教育作为安全教育重点纳入教学计划,幼儿园等学前保育、教育机构,应当将防震减灾教育作为日常活动的重要内容”。

六是突出加强农村民居的抗震安全。

防震减灾重点在城市、难点在农村。“小震致灾”甚至“小震大灾”是我国农村震灾的显著特点。今年3月14日的阜阳4.3级地震是典型的小震致灾实例,也凸显了农村民居抗震安全的重要性。为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抗震设防作为村镇规划的编制内容,加强对乡村公共建筑和农民居住房抗震设防的指导和管理,制定并推广房屋抗震设计方案,组织建设抗震设防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 并分别明确了城乡建设、地震、农业等部门的职责分工。

七是突出科学新技术在防震减灾领域的运用。

应用抗震新技术是提高抗震水平、减少地震灾害的重要手段。根据防震减灾法及有关部委的精神,并借鉴云南、西安等地的实际经验,《条例》提出了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所以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减震隔震等新型防震抗震技术的规定。还对农村抗震设防管理、建(构)筑物抗震性能检查及加固等重点、难点问题提出了开创性的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震、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房产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建(构)筑物进行抗震性能检查;对未采取抗震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构)筑物,应当制定改造或者抗震加固计划。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交通枢纽、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构)筑物,应当优先进行改造或者抗震加固”。

八是突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追责。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地方法规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因此,《条例》中对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以及个人的违法行为,上位法已设置相应处罚的,不再重复设定处罚,但增加了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追责。

五、下一步的宣贯措施

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好《条例》,是今后一个时期必须着力抓好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作为地震系统,当前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广泛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动员社会广泛参与。首先,我们将通过专题讲座、培训班等多种形式组织全市地震部门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准确把握法律条文的深刻内涵,科学运用,依法行政。其次,要搞好对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宣传,使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了解《条例》的立法背景、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内容,明确《条例》规定的基本任务与主要职责,充分认识做好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群测群防、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应急与救援以及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等项工作,对于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意义,增强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视程度。再者,要广泛开展社会宣传。结合全市正在开展的示范创建活动,利用“国家宪法日”街头宣传多种形式有针对性的宣传普及《条例》的基本精神、基本制度和有关规定,通过宣传,增加社会理解,争取社会支持,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和支持防震减灾活动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防震减灾和贯彻《条例》的良好氛围。

二要继续创造性地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们要紧抓《条例》出台的契机,按照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的新要求,向标杆城市看齐,朝标杆城市努力,为打造“大湖名城、创新高地”提供坚实的地震安全保障。一是加强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地震灾害预测预报体系,提高地震预警水平。消除地震监测盲区和乡村防震减灾的空白。二是加强城乡预防体系建设,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和监督。逐步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提高农村地区的防震抗震能力。三是进一步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在人口密集场所,如学校、医院、工厂、社区等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应对地震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四是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素质。使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进乡村。五是严格依法行政。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做到敢于管理、善于管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三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依法行政。《条例》的出台赋予了地震部门更多职能职责,作为地震部门一定要履行好法定职能,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要通过制定与《条例》配套的具体制度,把《条例》的规定落实到具体的管理行动中去。同时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做到敢于管理,善于管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