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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46755725Y/202005-00001 组配分类: 审计制度和计划
发布机构: 亳州市审计局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亳州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5-06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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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亳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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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亳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亳州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5-06
发布日期: 2020-05-06
亳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亳州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06 17:28 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亳州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管理,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转型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加强项目计划管理

科学谋划项目,每年11月底前,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下称投资审计中心)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初步意见,经市审计局审核并报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纳入市审计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由投资审计中心具体负责审计。

第二条 项目审计组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按规定成立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应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审计组组长和主审应当由市审计局在编人员担任。市级建设工程投资额1亿元以下的项目,审计组组长应由投资审计中心主任担任;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审计组组长应由分管局领导担任。

审计组成员在3人以上的,必须设一名兼职廉政监督员,并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

第三条 项目协审机构管理

市审计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协审机构建立协审库,服务期限二年。项目协审机构在市审计局协审库中选取。

审计项目协审机构的选取,由投资审计中心负责,在派驻纪检监察组现场监督下通过公开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跟踪审计项目、重大专项审计项目协审机构的选取,采取内部竞标方式,在派驻纪检监察组现场监督下,通过市招投标服务中心评标专家库抽取系统随机抽取评委,根据项目设置的条件,在市审计局协审机构库参与竞标的协审机构中进行评审确定。

协审机构实施项目审计应向市审计局作出廉政承诺,并签订廉政及保密承诺书。协审机构服务项目审计人员编入审计组,为审计组组成人员。

第四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

严格审计程序,审计组在实施项目审计3个工作日前(不含送达日、进点日),向被审计建设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五条 项目审计公示

项目实施审计前,投资审计中心应对审计组成员、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在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被审计单位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审计过程管理

审计组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定审计程序和审计规范,确保审计客观公正、程序合法。项目审计现场勘察和延伸调查,量价核对、交换意见,沟通审计事项等关键环节必须由审计组、建设单位等有关人员共同参与。在审计过程中涉及工程造价、影响审计结果等重大争议事项,应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由审计组长复核,报分管局长审核后,提交市审计局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审计报告的编审

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分管领导审定,征求项目建设单位的意见。审计组针对建设单位提出的书面反馈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在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的基础上,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连同其他需要审理的资料提交局法规科审理。对重要审计项目或者市审计局认为需要前置审理的事项,经局长批准后,可以在审计实施过程中由法规科跟踪审理或者在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前审理。

第八条 落实审计组廉政监督员职责

审计组廉政监督员协助审计组长抓好审计组党风廉政工作,对审计组廉政建设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审计项目结束后应当就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将被审计单位意见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九条 审计纪律和回避制度

项目审计组人员(包括协审机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政准则规定、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和执业规范。

按照审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落实回避制度。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应当申请回避。

协审机构及其人员凡参与被审计项目概(预)算、清单控制价编制、竣工结算、跟踪审计等可能影响公正审计事项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条 责任追究

审计机关委托的协审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审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建议有关部门在信用管理中给予不良记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以及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