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3031381/201912-00718 | 组配分类 | 国(境)外人员入境就业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法治 / 其他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关于国(境)外人员在中国就业的相关规定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19-12-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
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范围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外国专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供求状况制定并定期调整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指导目录。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对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范围和时限作出规定。
3.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非法就业的具体情形
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4.对外国人员或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居住、办公场所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限制外国人、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居住或者办公场所;对已经设立的,可以限期迁离。
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5.吸收国(境)人员就业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有关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