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3031381/201905-00164 | 组配分类 | 项目信息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部、省级发证矿业权核查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
名称 |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部、省级发证矿业权核查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19-05-10 | 发布日期 | 2019-05-10 |
各市及广德、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矿产资源法》《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原国土资源部《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部、省级发证矿业权核查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具核查意见矿业权范围
(一)省级发证矿业权
除探矿权注销审批登记外,均需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核查意见。
(二)部级发证矿业权
我厅视情况就部分部级发证矿业权发函征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
二、办理方式
(一)省级发证矿业权
申请人在向省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厅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前,应向矿业权所在地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查询申请,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书面转报我厅。
(二)部级发证矿业权
申请人在向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前,按规定向我厅提出核查申请。我厅在收到核查申请后,根据待核查矿业权基本信息和具体核查事项实际情况,对需要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助核查的,再发函相应市(或省直管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三、时间要求
(一)提出核查申请时间
部、省级发证矿业权因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办理矿业权延续、变更、保留、划定矿区范围等登记事项的,申请人应在矿业权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核查申请。矿业权新立、采矿权注销和在矿业权有效期内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的同时或提前向我厅或矿业权所在地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
(二)核查意见办理时限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转报核查意见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三)审批时限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办理时间不计入相关矿业权许可登记行政审批时限。
四、核查内容
主要包括申请范围是否与已设矿业权、规划禁止开采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禁止勘查开采行为的区域重叠;权属是否有争议;是否存在非法勘查、非法开采行为;是否依法公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是否被列入异常名录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矿地关系是否和谐;是否存在依托黑恶势力扰乱行业秩序行为;是否受到黑恶势力滋扰等。
省级发证矿业权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表(样表)见附件1、2;部级发证矿业权具体核查事项由我厅征求意见函明确。
五、其他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责任,高度重视部、省级发证矿业权核查意见报送工作,同时做好对行政区内有关矿业权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矿业权申报资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10〕191号)同时废止。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发证的矿业权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