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407-00063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24年修订)》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7-30 发布日期 2024-07-30

《亳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24年修订)》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提升城市住宅品质,丰富住宅多样性,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依据最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了《亳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通则(2024年修订)》)的起草工作,对通则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和优化调整,以保障通则的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

二、修订意义和总体考虑

《通则(2024年修订)》的发布实施,对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和城市品质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次修订以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盼,主动适应住房品质建设新特征为基础,重点修改了居住小区配套、公共充电站(桩)、住宅建筑面宽、阳台、设备平台等面积计算等内容。

三、修订过程

初稿制定:20245月开展调研、搜集资料等工作,并于20245月中旬形成了《通则(2024年修订)》初步成果。

意见征集:2024529日,《通则(2024年修订)》初步成果书面征求了市发改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国动办、市教育局等26家单位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2条,均已采纳。202463日,通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对《通则(2024年修订)》初步成果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

专家论证:202467日,《通则(2024年修订)》初步成果进行了专家咨询论证,共收集到专家意见5条,均已采纳。

合法性审查:2024612日,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共提出修改建议22条,均已采纳。

上会情况:2024624日,《通则(2024年修订)》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规委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原则通过,会议提出的完善要求均全部落实

正式印发:2024719,以亳政秘名义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通过《通则(2024年修订)》的实施,进一步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促进城市协调发展,确保城乡规划符合公众利益,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五、修订主要内容

(一)总则。将通则的适时修订原则修改为实施过程中根据相关上位政策法规变化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启动修编,修编内容经市政府审议同意后与本通则规定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二)建设用地分类。将用地分类标准修改为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的规定执行

(三)公益性配套设施。新增了托育服务设施和养老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如:新建居住(小)区按照不小于10托位/千人配置托育服务设施,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按照不小于8托位/千人配置托育服务设施,每托位建筑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

(四)公共充电站(桩)。修改了公共建筑、居住小区的充电桩的配建标准。如:新建公共建筑、停车场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35%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机动车停车位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按照不少于5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

(五)新增了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管控要求。

1、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明确布局和配建比。如:电动自行车停车位不得低于非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50%。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按照2.0平方米/车位。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库,地下车辆出入口应设置雨棚。

2、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规划布局不应占用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影响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3、老旧小区及周边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用地,应优先用于增加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包括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对于充电桩等按照设备管理的相关配套服务设施,以及老旧小区用地范围内的管线等基础设施更新改造,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六)绿地控制。修改了教育绿地率标准。如: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卫生、科研院所等单位一般不低于35%;属于老城区、旧城改造项目绿地率可以适当降低。

(七)日照时数要求。新增了规划新建建筑影响周边现状地块日照的,不应降低周边现状地块的原日照最低标准

(八)建筑退让。修改了用地围墙退让要求,如围墙退让道路红线不宜小于5米,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确因消防、安全等需要的可适当酌减,修改为围墙外缘退让道路红线应不少于 1.5 米,围墙临绿化带的,可沿绿化带边缘设置。工业项目的围墙退让道路红线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 1

(九)建筑单体。修改了住宅建筑最大面宽和高差。如:住宅建筑面宽不得超过60 ,修改为按照建筑高度分类控制建筑面宽:住宅建筑高度≤27米,建筑面宽不超过80米;住宅建筑高度>27米且≤54米,建筑面宽不超过70米;住宅建筑高度>54米,建筑面宽不超过60米。同一地块内相邻住宅建筑高度差不得大于30米。

(十)商业设施沿路控制。修改了配套商业的规划布局要求,如:商业与居住功能应分离设置,建筑不得垂直、平行贴建,并应满足日照、防火要求。

(十一)删除了住宅底层不应设置封闭式院墙。增加了内容如下:在满足项目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相关技术经济指标、不影响项目内部交通组织、消防等情况下,低层单户的住宅首层可设置一定面积的院子,结合楼间距和交通组织对院子尺寸进行适度控制,院子不计入绿地率和公共绿地,宜为通透性围墙或绿篱,应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其立面效果,应统一设计、实施。

(十二)新增了改善型住宅篇章。如:1、改善型住宅小区容积率不宜小于1.0、不宜大于1.8,建筑高度不宜大于60米,住宅建筑层高不小于3米,日照标准不宜低于大寒日3小时;2、改善型住宅非机动车停车配置标准可按照1.5/户计算,机动车停车位尺寸不应小于2.5X5.3米;3、如采用立体生态住宅(第四代住宅试点项目),可设置户属空中花园和公共绿化平台。

(十三)修改了适时性要求。

1、如本通则所依据的国家或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发生变化,应按新的标准、 规范执行。

2、本通则实施前,已审定规划方案的项目,仍可按原规划方案实施;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仍可按2021年版通则及规划条件执行(国家或省、市有关标准、规范、文件已要求执行的内容除外)。如选择本通则,则该项目必须符合本通则的全部要求,涉及业主共有部分的调整,应当在销售房屋时明示规划变更情况,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应当予以说明。

3、土地出让公告中相关要求及核发的规划条件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与本通则不一致的,以土地出让公告及土地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为准。

(十四)计算规则。新增了工业厂房建筑和物流仓储建筑的面积计算规则;修改了阳台、设备平台、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删除了保温层计入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要求;新增了非机动车停车棚、地下车库出入口玻璃顶盖、架空连廊等不计入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新增了用于生活公共配套的垃圾收集屋(房)、架空层、水泵房、独立公厕等,按规定计入建筑面积,计算建筑密度,不计入容积率的要求等。

(十五)程序性说明。删除了《亳州市中心城区地块图则编制、审批管理办法》《亳州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亳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亳州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办法》《亳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等文件,后续规划部门作为单独的规范性文件发布。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并在排版时将条文和附件进行了整理合并。涉及到管理单元相关内容的,待亳州市中心城区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再次进行修订。

六、创新举措

一是借鉴吸收了长三角及省内先进城市先进经验和做法,梳理了江苏省、连云港、合肥、阜阳等地市控规通则、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于住宅品质提升等相关规定,有针对性的进行深化研究。

二是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和居民实际需求,增加了养老、托育、电动自行车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取消了住宅底层不应设置封闭式院墙的规定,进一步丰富了住宅的多样性。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是做好《通则(2024年修订)》公开宣传、政策解读工作。已将《通则(2024年修订)》分发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并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进行了公示,增进公众对《通则(修编)》的了解。

二是重点针对修订后的阳台、设备平台等面积计算及适用范围等问题,加强对项目单位、设计单位及第三方复核单位的指导和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做好新老通则交接的过渡工作。

八、解读人及解读联系方式

解读科室:规划技术服务科

解读人:卜鹏程

解读咨询方式:0558-5111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