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28524325W/202406-00041 | 组配分类 | 面向公众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关于征求《关于亳州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6-17 | 发布日期 | 2024-06-17 |
关于征求《关于亳州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降低高排放车辆污染,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长三角区域国三柴油货车限行指导方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联合起草了《亳州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通告》),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因该《通告》发布时间要求比较紧急,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反馈至市生态环境局(为保证意见征求、异议处理的客观、公正,单位反映问题,须加盖公章;个人反映问题,须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
联系方式:0558-5237611
传 真:0558-5117005
邮 箱:1106245400@qq.com
邮 编:236800
地 址: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楼502室
附件:《亳州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
附件
关于亳州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降低高排放车辆尾气污染,推动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亳州市分步对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实施限制通行的措施,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分步限行措施
2024年7月1日起,亳州中心城区实施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限制通行;
2025年1月1日起,亳州市辖区谯城区、亳州高新区、亳芜工业园区实施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限制通行;
2025年1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禁止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上道路行驶。
二、亳州中心城区限行范围
和平路、药王大道、银杏路(不含上述道路)、木兰大道(包含)合围区域。
三、亳州中心城区限行车辆及时间
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全天24小时限行。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亳州市公安局
亳州市交通运输局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6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