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41600762751839D/202406-00015 | 组配分类 | 主动回应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残疾人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办理回应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6-13 | 发布日期 | 2024-06-13 |
(一)目标任务
2024年,为全市8690名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
补助经费专项用于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二)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各县(区)财政部门。县(区)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标识“精补”。
(三)项目管理
1.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
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应及时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县(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
2.规范工作流程。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要向户籍
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附件4),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一是精神类别残疾人证;二是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县(区)残联须对上一年度
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调整。
各地结合实际,优先考虑将录入公安机关治安重点人管理
信息系统的困难精神残疾人纳入补助范围。对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影响社会安定,经医院鉴定后确系困难精神障碍患者而本人不愿意办理残疾人证的,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监护人申请、乡镇(街道)及以上残联审核,应予纳入精神残疾人药费
补助范围,其相关申请、审批证明等资料应专项收集管理。
3.明确责任分工。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各级残联、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坚持制度衔接,保障项目落实落地,全面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得到救助。